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事实:
(一)事实及理由:上诉人与曹XX、曹作X、曹玉X系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上诉人与曹XX、曹作X、曹玉X于2012年2月8日在北X区北X镇法律服务所签订《房屋买卖协议》,购买的诉争房屋坐落在北辰区,该协议经北X区北X镇法律服务所见证,并出具《见证书》,故天津市北X区应属于合同履行地,北辰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有误,望二审法院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二)诉讼请求:撤销一审裁定,依法指令一审法院立案受理。
二、诉讼经过及结果
(一)诉讼经过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法律相关规定起诉人龚X与曹XX、曹作X、曹玉X要求确认双方买卖协议有效,系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本案应有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既不是被告住所地法院也不是合同履行地法院,故本院对本没有管辖权。对于龚X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接到本案后律师立刻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法院递交上诉状
经过审理天津市第X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经过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龚X起诉曹曹XX、曹作X、曹玉X,要求确认各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的效力,该协议约定了房屋的价格、一次性付款时间、房屋腾空和交付时间等事项,诉争房屋坐落天津市北辰区,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故该协议的合同履行地为北辰区。根据法律规定,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本案的合同履行地为天津市北辰区,故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对本院有管辖权,一审法院裁定不当,本院予以调整。
(二)裁判结果
一、撤销天津市X辰区人民法院(2019)津0113民初5017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天津市北X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三、律师观点
一审法院没有审查案件的基本事实,对于房屋买卖合同中房屋坐落地址没有进行实质审查,同时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没有真正理解其内涵,导致了错误裁定。律师接到本案后,到实地考察确认房屋确实坐落在一审法院管辖范围,因此提出上诉并得到二审法院支持,保证本案在一审法院顺利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