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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坐网约车:莫要直接付钱给司机!

发布者:郭宇律师|时间:2019年05月20日|分类:网络法律 |1044人看过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出台后,伴随着网约车合法化而来的不仅是滴滴、优步的合并,还有的就是网约车的涨价及网约车司机收入的降低。面对此种情形,一些网约车司机为了增加收入,不得不“另辟蹊径”,例如乘客上车后,与乘客协商,当行驶一定里程后,提前在APP软件上确认目的地已到达,而乘客到达最终目的地后,由乘客按照原先APP软件上显示的预估价格补给司机差额。许多乘客碍于情面或者出于贪便宜的考虑,对于司机的上述建议,欣然接受。于是,一段完整的旅途被分成了两段。殊不知,如此做法,对于乘客及司机而言均存在着法律风险。

与传统出租车(巡游出租车)相比,网约车在揽客方式方面有其自身特点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征求交通运输行业标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营服务规范(征求意见稿)>》可以看传统出租车主要通过“扫马路”的方式巡游揽客,在机场、枢纽站场等站点候客;而网约车不能“扫马路”和站点候客,只能通过网络服务平台预约方式提供服务。

对于乘客而言,只能通过网络服务平台与网约车经营者建立客运合同关系,并通过网络服务平台变更合同内容,如乘客上车后变更目的网络服务平台将根据实际里程确认费用,并通过客户端程序告知乘客或约车人

对于司机而言其接受网约车经营者的“派单”,或是通过网约车经营者的推送“抢单”后,在履行乘客或约车人订单确定的义务的过程中,才是网约车驾驶员。如果该司机与网约车经营者之间为劳动合同关系,则在此期间,其是履行职务;如果该司机与网约车经营者之间为其他合同关系,则在此期间,其是在履行约定的合同义务。

笔者认为,如果一段完整的旅途被分成前述两段,在前半段,网约车经营者作为客运合同的承运人,对于乘客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对于司机则负有雇主责任或其他合同义务;而后半段旅途,因乘客与网约车经营者的客运合同关系已终止,所以司机也不再具有网约车驾驶员的身份,或者说乘客乘坐的不再是网约车综上所述,网约车经营者对后半段旅途中乘客或司机的法律风险无须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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