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帮信罪)
立案和量刑标准
一、罪名概述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下简称“帮信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
该罪名系2015年11月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增设,旨在斩断电信网络诈骗等信息网络犯罪的上下游链条。
二、法律依据
帮信罪的核心法律依据包括: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基础法条)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15号,以下简称“2019年《解释》”)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法发〔2025〕12号,以下简称“2025年《意见》”),于2025年7月28日联合发布,共5部分16条,对帮信等犯罪的司法适用提出了更为明确具体的定罪量刑标准和刑事政策指引。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2025年《意见》在2019年《解释》的基础上,对涉“两卡”(电话卡、银行卡)帮信罪的“情节严重”认定标准进行了整合调整,进一步统一了裁判尺度。
三、构成要件
帮信罪的成立需同时满足以下要件:
(一)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处罚。
(二)主观要件——“明知”的认定
“明知”是区分罪与非罪的关键要素。根据2025年《意见》的规定,认定“明知”应当根据行为人提供帮助的时间、方式、次数、工具、相关行为是否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行为人是否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以及非法获利等情况,结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职业身份、既往经历、与被帮助对象的关系及其供述和辩解等综合认定。
2019年《解释》第十一条明确了可以推定行为人主观“明知”的七种情形:
1.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
2.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
3.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
4.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的;
5.频繁采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的;
6.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帮助的;
7.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2025年《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包括:
1.非法提供电话卡批量插入设备,非法提供具有改变主叫号码、虚拟拨号、互联网电话违规接入公用电信网络等功能的设备、软件,非法提供批量账号、网络地址自动切换系统、批量接收提供短信验证、语音验证的平台的;
2.因涉诈等异常情形被金融机构、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采取限制、暂停服务等措施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
3.事先准备应对调查的话术口径的。
(三)客观要件——“帮助行为”
常见的“帮助”行为包括: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在实践中,最为常见的是提供“两卡”(手机卡和银行卡),包括收购、出售和出租等行为方式。
四、立案标准(“情节严重”的认定)
“情节严重”是帮信罪的入罪门槛。根据2019年《解释》第十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1.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2.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3.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4.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5.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6.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特殊情形:实施上述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第2项至第4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即支付结算金额100万元以上、提供资金25万元以上、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信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2025年《意见》对涉“两卡”犯罪“情节严重”的补充规定。
2025年《意见》对涉“两卡”犯罪的“情节严重”标准进行了重要调整,将下列情形明确规定为2019年《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1.出售、出租本人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三个以上,且账户流入资金三十万元以上的;
2.收购、出售、出租非本人银行账户、支付账户或者单位银行账户、单位支付账户,且账户流入资金三十万元以上的;
3.收购、出售、出租电话卡、物联网卡二十张以上的。
重要提示:2025年《意见》特别强调,以上述情形认定构成帮信罪,应先行查证流入资金中被帮助对象涉嫌犯罪金额等是否达到相关犯罪认定标准,防止仅依据行为人的行为符合“情节严重”一项情形即一概认定构成帮信罪,切实避免客观归罪。
五、量刑标准
(一)基本量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二)与其他犯罪竞合的处理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实务中的量刑参考
根据司法实践,帮信罪的量刑呈现以下梯度(仅供参考,具体量刑由法院根据案件事实综合裁量):
1.情节轻微 流水<20万、获利<1万、初犯等 可能处拘役、管制或单处罚金,缓刑概率较高;
2.情节一般 流水20-50万、获利1万以内等 通常处6个月至1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情节较重 流水50-200万、获利1-5万等 处1至2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4.情节严重 流水≥200万、获利≥5万、跨境或职业贩卡等 处2至3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典型案例参考
案例一:内蒙古准格尔旗人民法院审理的李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李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牟取非法利益介绍他人提供银行卡帮助转移涉诈资金,支付结算诈骗资金333,488元,获利3,000元。法院以帮信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追缴违法所得。
案例二:福建将乐县人民法院审理的王某帮信案,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
案例三:福建晋江市人民法院审理的张某某帮信案,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二审维持)。
案例四:广东潮州市饶平县人民法院审理的胡某帮信案,获利6,000元,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案例五:某案件中,被告人获利1,500元,具有悔罪表现,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六、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2025年《意见》明确要求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
(一)从严惩处的情形
1.组织性、职业性和跨境协同实施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行为;
2.实施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犯罪的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骨干成员等;
3.利用“深度合成”等人工智能技术实施犯罪的;
4.利用职业便利或者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实施帮信犯罪的“内鬼”,依法落实职业禁止、禁止令。
(二)从宽处理的情形
1.未成年人:应当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犯罪情节轻微的,一般应当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依法不作为犯罪处理;
2.在校学生:参照上述规定酌情从宽处罚;
3.处于犯罪链条末端、情节较轻的人员,依法从宽处理。
七、风险提示
1.不出租、出借、出售自己的银行卡、手机卡和第三方支付、社交媒体账号等。当前帮信犯罪案件中,涉“两卡”犯罪案件数量占比高达80%左右,切勿因一时贪念走上犯罪道路。
2.找工作、兼职要提高警惕,不要轻易相信“高薪招聘”等信息,谨防沦为犯罪分子的“帮凶”。
3.认罪认罚、积极退赃退赔是从宽处罚的重要情节,案发后应主动配合调查,争取从宽处理。
4.帮信罪的被告人呈现低龄化、低学历、低收入、初犯比例高的“三低一高”特点,尤其需要引起广大青年群体的高度警惕。
贾思扬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