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XX公司(以下简称中信XX)与被上诉人江西XX公司(以下简称康盛XX)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井冈山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5日作出(2016)赣0881民初626号民事判决。中信XX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以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为由,于2017年9月4日作出(2017)赣08民终1135号民事裁定,撤销(2016)赣0881民初626号民事判决,将本案发回井冈山市人民法院重审。经重审,井冈山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30日作出(2017)赣0881民初503号民事判决。中信XX仍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中信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被上诉人康盛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万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综上所述,中XX公司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井冈山市人民法院(2017)赣0881民初503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江西XX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合计90662.99元、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220000元,由被上诉人江西XX公司负担215662.99元;上诉人中XX公司负担100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