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逢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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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XX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张逢春律师|时间:2020年05月20日|分类:综合咨询 |484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李XX与被告宝塔XX公司(以下简称宝塔XX)劳动争议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李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邓X,宝塔XX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史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宝塔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李XX二〇一五年一月九日至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期间工资差额453921.00元(税前);
二、驳回原告李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元,由被告宝塔XX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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