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再审申请人尹X1因与被申请人尹X2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7)京03民终75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尹X1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均认定尹X1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在分配遗产时应该多分或占有较高的份额。尹X1自小与父母一起居住生活,平时父母身体都不太好,尤其是患病期间,尹X1更是鞍前马后为父母尽孝,全程陪护尽到了子女责任。居委会、家委会、与父母同住一楼的楼长可证明上述事实。父母的银行账户密码尹X1都掌握,亦可说明尹X1确与父母同住多年,尽到了赡养义务。最后,二位老人离世均由尹X1送终,为老人买墓地、火化、入土办葬礼、接送宾客都是尹X1所为。一、二审法院认定尹X4在世时对尹X3尽到了赡养义务,缺乏证据证明。综上,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一、二审判决将多分财产的条件限定为要求尹X1尽到了全部赡养义务,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依法再审,支持尹X1诉请。
尹X2提交意见称,尹X2是韩X、尹X3的晚辈直系亲属,代位继承其遗产合理合法,尹X1未尽主要扶养义务,无权要求多分遗产。请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尹X1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尹X1提供的居委会、家委会证明等仅能证明其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过,尽了较多的赡养义务,但不能就此说明尹X4在世时对父母未尽赡养义务,因此在分割尹X3与韩X的遗产时应当考虑尹X4作为其子女的份额。一审法院考虑尹X1名下无房且无经济能力支付房屋对价的现状,对涉案房屋份额予以平分,并对尹X3与韩X的存款进行处理,不违反公平原则,亦符合情理,原审所作判决结果并无不当,于法有据,应予维持。综上,尹X1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尹X1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