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某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7)粤0106民初1594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某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其住所地在广州市荔湾区,因此本案应由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中,上诉人和原审被告的住所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现被上诉人选择向原审被告广东XX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审被告的住所地在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的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提出的上诉意见,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