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逢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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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X与方X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张逢春律师|时间:2020年05月20日|分类:综合咨询 |97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陆X因与被上诉人方X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5民初826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陆X于2018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陆X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陆X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750元,由方X负担50元(已交纳),由陆X负担700元(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750元,由陆X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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