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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重罪盗窃罪辩护成轻罪职务侵占罪获轻判

作者:刑事聂昭洪时间:2026年07月29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4次举报

湖南择流刑辩团队第853个有效辩护案例,2026年度第30个有效辩护案例,盗窃罪第109个有效辩护案例,职务侵占罪第7个有效辩护案例。

 

周某某盗窃罪、职务侵占罪一案的辩护效果体现在:

1、重罪盗窃罪辩护成了轻罪职务侵占罪。

浙江省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于2025年12月26日以盗窃罪对周某某刑事拘留,鹿城区人民检察院也以盗窃罪对周某某进行批准逮捕。鹿城区人民法院则以轻罪名职务侵占罪判决。

2、刑期相对较轻,只判10个月有期徒刑,相比盗窃罪至少轻判了2年以上。

鹿城区公安分局于2025年12月26日对周某某刑事拘留,周某某有行政拘留劣迹,未退赃,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周某某金额为12万多元,浙江省对盗窃8万的一般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按盗窃12万判决则是3年以上有期徒刑,2026年06月10日,鹿城区人民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周某某有期徒刑10个月,刑期相对较轻了。


周某某的辩护人湖南择流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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