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月9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罗某在某市某镇某村某鞋厂一楼成型车间内,因琐事与他人发生纠纷。纠纷过程中,罗某使用一只制鞋鞋楦砸向对方,该鞋楦意外砸中被害人于某甲的左腹部。经法医鉴定,被害人于某甲的损伤系外力作用所致,其腹部外伤导致脾破裂,随后行开腹手术摘除脾脏,其损伤程度已构成重伤二级。
2015年1月22日9时许,某公安局民警在某市某镇某村某路某号将被告人罗某抓获归案。罗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涉案事实。
另查明,在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罗某的家属已代为赔偿被害人于某甲经济损失共计10万元,并成功取得了被害人的书面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罗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于某甲的陈述,证人祝某乙、方某丙、封某丁的证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情况说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被告人人口信息及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被告人罗某的定罪及量刑情节的认定上。
首先,关于定罪。被告人罗某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某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其次,关于量刑情节。被告人罗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罗某的家属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这表明被告人具有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性已显著降低,酌情可予以从轻处罚。
辩护人聂昭洪律师在庭审中提出,被告人罗某系初犯、偶犯,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具有坦白情节,且已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法院经审查认为,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符合法律规定及本案客观事实,予以采纳。综合考量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
【裁判结果】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人罗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原审法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律师价值】
聂昭洪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刑事辩护策略与庭审把控能力。面对被告人致人重伤二级的不利局面,聂律师精准把握案件核心,制定“认罪认罚+积极赔偿”的辩护策略。庭前,聂律师积极与被告人家属沟通,促成10万元赔偿款的落实,成功获取被害人谅解,为从轻处罚奠定关键基础。庭审中,聂律师紧扣被告人坦白、初犯及赔偿谅解等法定、酌定从轻情节,发表专业辩护意见,成功说服法院采纳缓刑建议,最终为被告人争取到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的最优判决结果,有效化解了当事人的刑事危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