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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昭洪律师代理田某甲故意杀人案获轻判

发布者:刑事聂昭洪 时间:2026年08月21日 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田某甲与唐某丙均系某物业公司派驻某市某区某小区工地保安,田某甲担任保安领班,负有管理职责。2012年2月5日,唐某丙请假超时而迟到,田某甲以此为由拒绝为其排班,双方发生争执。2月6日下午,田某甲因唐某丙请假之事与上级主管姜某甲发生争吵,被要求停职反省。当晚,田某甲发现唐某丙在考勤表上给自己记录了旷工。出于以免唐某丙被扣工资的好意,田某甲让其涂掉旷工记录,却遭唐某丙冷言拒绝。田某甲因不满唐某丙的态度及自身被上级责罚,气愤之下遂起杀心,取来木棒和钢管,趁唐某丙不备,连续猛击其头部致其倒地死亡。作案后,田某甲主动拨打110报警投案。被害人唐某丙之父唐某甲、之母威某乙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索赔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合计69万余元。

 

【争议焦点】

1. 被告人田某甲的行为定性及量刑情节:田某甲持械击打被害人头部致其死亡,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其作案后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待抓捕的行为是否构成自首;本案是否系因同事间工作纠纷引发,从而在量刑时予以考量。

2. 附带民事赔偿范围的界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主张的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是否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法定赔偿范围,具体赔偿金额应如何依法认定。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田某甲因工作纠纷持械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田某甲作案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本案系工作纠纷引发,且田某甲家属积极代为赔偿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对于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属于附带民事诉讼范围,不予支持。最终判决:一、田某甲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田某甲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唐某甲、威某乙经济损失30万元(含已先行代为赔偿的5万元)。

 

【律师价值】

聂昭洪律师在本案中精准把握辩护策略。首先,通过梳理案发前因,强调本案系同事间工作纠纷引发,被害人态度对矛盾激化负有一定责任;其次,积极收集并提交田某甲作案后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待的证据,成功认定自首情节;最后,促成被告人家属代为赔偿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通过专业辩护,使被告人获得从轻处罚,被判处无期徒刑而非死刑,最大程度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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