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聂昭洪 09:00-21:59
刑事聂昭洪
只做刑事案件,专做刑事案件,办理全国各地重大疑难刑事案件
13626591212
咨询时间:09:00-21:59 服务地区

聂昭洪律师代理冯某甲抢夺案获从轻处罚

发布者:刑事聂昭洪 时间:2026年08月21日 1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2014年3月期间,被告人冯某甲在某市某区某街道一带,多次对他人实施抢夺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案发后,被告人冯某甲于2014年3月12日被公安机关抓获,次日被依法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被批准逮捕。某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以被告人冯某甲犯抢夺罪,向某法院提起公诉。某法院依法受理本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并公开开庭审理。聂昭洪律师接受被告人冯某甲的委托,担任其辩护人出庭参加诉讼,依法为其提供辩护。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抢夺事实的认定、量刑情节的适用以及涉案财物的处置三个方面。首先,关于抢夺事实的认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冯某甲多次实施抢夺,涉及“土豪金”手机及港版苹果5S手机等财物。辩护人聂昭洪律师对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但重点审查了抢夺次数及财物价值的证据链条,确保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次,在量刑情节方面,辩护人指出被告人冯某甲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最后,在涉案财物处置上,辩护人提出部分涉案物品(如港版苹果5S手机)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并未造成被害人的实际经济损失,建议在判决中明确予以返还,并对未追回的“土豪金”手机依法责令退赔,以最大程度弥补被害人损失。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后全面采纳了辩护人关于量刑情节及涉案财物处置的合理辩护意见。法院认为,被告人冯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公然夺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鉴于被告人冯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冯某甲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责令被告人冯某甲退赔违法所得“土豪金”手机一只;扣押在公安机关的港版苹果5S手机一只,依法返还给各被害人。

 

【律师价值】

聂昭洪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扎实的刑事辩护功底。首先,在证据审查阶段,聂律师仔细核对抢夺次数及涉案财物价值,确保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准确无误。其次,在庭审策略上,聂律师精准把握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及涉案物品已被扣押等有利因素,提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有效降低了被告人的刑罚。最后,在涉案财物处置方面,聂律师积极主张返还已扣押的港版苹果5S手机,并明确未追回手机的退赔责任,最大程度维护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刑事聂昭洪 已认证
执业年限 22
  • 湖南远达律师事务所
    • 执业22年
    • 13626591212
    • 湖南远达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7年

    • 用户采纳

      2次 (优于81.34%的律师)

    • 用户点赞

      5次 (优于91.56%的律师)

    • 平台积分

      11723分 (优于95.99%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24篇 (优于99.99%的律师)

    版权所有:刑事聂昭洪IP属地:湖南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513084 昨日访问量:149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