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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昭洪律师代理吴某甲强奸案获减轻处罚

发布者:刑事聂昭洪 时间:2026年08月21日 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被告人吴某甲曾因犯抢劫罪、抢夺罪被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X千元,于2009年4月1日刑满释放。2010年7月21日晚,吴某甲邀约经人介绍相识的被害女青年李某乙至某市某街道某排档吃夜宵。随后,吴某甲将李某乙带至出租房内,强行脱去李某乙的衣裤,对其进行亲吻、抚摸。在吴某甲准备实施强奸行为时,因李某乙假装昏迷,吴某甲遂自动放弃强奸犯罪。该行为导致李某乙手部、腿部多处淤青。2010年8月5日,吴某甲因涉嫌强奸罪被抓获,后被依法逮捕。某市人民检察院以某检刑诉(XXXX)XXXX号起诉书指控吴某甲犯强奸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对被告人吴某甲的量刑情节认定及处罚幅度。一方面,吴某甲在实施强奸犯罪过程中,因被害人假装昏迷而自动放弃犯罪,属于犯罪中止,依法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另一方面,吴某甲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此外,辩护人聂昭洪提出吴某甲系中止犯,建议对其免除处罚。法院需综合评判中止犯的损害结果程度、累犯的从重情节以及自愿认罪的从轻情节,以确定最终的刑罚。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甲违背妇女意志,强行猥亵、强奸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吴某甲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系中止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但其犯罪行为已对被害人造成了手部、腿部多处淤青的损害结果,且该损害结果已达刑法意义上的程度,故尚不具备免除处罚的法定条件,对辩护人聂昭洪提出免除处罚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同时,吴某甲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吴某甲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律师价值】

聂昭洪律师在本案中精准把握了犯罪中止的法定情节。在被告人吴某甲面临累犯从重处罚的不利局面下,聂律师敏锐指出被告人在实施强奸过程中因被害人假装昏迷而主动放弃犯罪,依法构成犯罪中止。聂律师据此提出减轻乃至免除处罚的辩护策略,并在庭审中充分阐述中止犯的社会危害性降低及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虽然法院最终因损害结果达到刑法程度未采纳免除处罚的意见,但聂律师的专业辩护成功促使法院认定中止犯并予以减轻处罚,最终使被告人获得有期徒刑九个月的较轻判决,最大程度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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