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翠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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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签订劳动合同

发布者:王翠玲律师|时间:2021年11月29日|分类:合同纠纷 |797人看过

近日咨询关于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很多,他们都问到了一个根本性的问题,为什么要签订劳动合同?有的劳动者认为,单位不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也无所谓,反正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有的用人单位认为不签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时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首先无论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都需要签订劳动合同,我国法律要求,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这是因为,在书面形式的合同下,当出现劳动纠纷时,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能够相对容易地确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权利义务。
保护劳动者的角度出发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的利益够做到比较客观和公正。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因此签订劳动合同也是对应用人单位存在风险的保护。同时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可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时还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无论从哪方面考虑,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需要签订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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