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很多咨询哺乳假的朋友,有的问向公司每天请一个小时假用于哺乳,有的问哺乳假是不是包含在产假内,有的问产假休完了是不是还有额外哺乳假。
今天就来一一梳理,这个平时不会经常被提起,但早早规定在法规中的知识点。
一、哺乳期与哺乳时间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九条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律师总结:
1.哺乳期一般为生育后到婴儿满周岁这段时间,即一年;
2.在哺乳期间,用人单位不能安排加班或夜班;
3.在哺乳期间,用人单位应该在劳动时间内安排1小时的哺乳时间,这个哺乳时间不能当作任何休假,即哺乳时间依旧算入工作时间,用人单位不能因此扣除劳动报酬。
PS:也有人把哺乳时间称作哺乳假,但根据法规另行规定了哺乳假的时间,所以在此处律师特意将哺乳时间与哺乳假进行区分。
二、哺乳假
哺乳假一般是指,经用人单位批准专门用于哺乳的假期,在哺乳假期内,女职工不必到用人单位上班、劳动。哺乳假全国并没有统一规定,下面列举几个主要省市的实行办法。
四川省 一个月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02年修正本)
第二十四条 推行母乳喂养。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母乳喂养提供技术指导和必要条件,提高婴儿母乳喂养率。
实行纯母乳喂养的女职工增加一个月产假,产假视为出勤。
江苏省 最长六个月
《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十七条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批准,女职工可以休不超过6个月的哺乳假,待遇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超过6个月的,待遇由双方协商确定。
上海市 最长六个半月
《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
第十六条 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
本文章依据文章发表前已颁布的法律法规,仅作参考,请读者审慎采纳;若遭遇具体纠纷,请咨询律师或相关部门获取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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