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庆假期最后一天,同学发来如此疑问,问她是在哪里看到的,说在某音看到的。
这等好事,是真是假?我赶紧查询法规,一探究竟。
《民法典》
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民法典》2021年起正式施行,其中关于物业服务合同的大原则是只要物业服务公司按约提供了服务,业主就应该缴纳物业费。《民法典》未规定空置房屋的物业费减免条款。
《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根据此款,没有卖出去的房子是由开发商交物管费。
第六十四条
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纵观物业管理条例,没有关于已出售的空置房屋的规定,倒是规定了业主应该已约支付物业管理费,否则物业管理公司可以起诉。
全国性的法规没有减免物业管理费的规定,那么地方性的规定呢?截至本文发布之日,北京市、上海市、深圳市、广州市、成都市并没有空置房屋减免物管费的规定。但部分省市确实出台了相关规定,以下列举一二。
山东省
《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普通住宅交付后空置六个月以上的,其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应当减收;办理空置的程序和具体减收比例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主管部门规定,但收取的费用最高不得超过百分之六十。其他物业交付后空置六个月以上的,其物业公共服务费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另行约定。
适用前提:普通住宅+控制六个月以上
收费标准:最高不超过原标准的60%。
其他非普通住宅的不动产,就看业主跟物管公司的约定,没约定就不能少缴费。
无锡市
《无锡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第十一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公共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公共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业主应当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入住通知书约定的房屋交付日期的次月1日起按月交纳物业公共服务费用。已竣工但尚未售出或者尚未交付业主的房屋,物业公共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按规定或约定标准支付。
因业主原因未及时办理入住手续或办理入住手续后未入住或未使用的物业,业主应事前向物业服务企业书面告知,并经确认后按规定标准的70%交纳物业公共服务费,减免期限最长为24个月。业主大会成立后,由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约定。
减免前提:未入住未使用+事前书面告知
减免标准:按原标准的70%支付物管费
减免期限:不超过24个月。
石家庄市
《石家庄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
连续三个月以上无人居住、使用、装修空置的物业,空置期间按百分之二十缴纳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合同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业主空置物业的起止时间,应当事先和事后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办理相关手续。
减免前提:连续三个月
减免标准:按原标准的百分之二十
石家庄的减免并非强制性的,因为该条还说了物业服务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武汉市曾经也有过减免物业管理费的规定,但已被新规定废止。
重庆市物价局也曾经出台过收取50%物管费的规定,但现在也已没有再实行。
减免物业费这件事儿中,利益消长的双方是物业服务公司与业主; 市场经济强调资源的优化配置,试想一个人购买房屋而长期不居住、不使用,某种意义上本身就是一种浪费,在此浪费的基础上还要无限期地减免物业费,这对其他入住且缴纳全额物管费的业主来说也是一种不公平。从几个实施了物业费减免的省市来看,设置减免最长期限的方法比较值得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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