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成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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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法院判决被告共同归还借款

发布者:杨成刚律师 时间:2024年03月15日 169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蒋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成刚,浙江月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卢X。

被告:章XX。

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丁XX,浙江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浙江XX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蒋XX与被告卢X、章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立案后,依据原告蒋XX的申请,依法对被告卢X、章XX所有价值41.5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适用简易程序分别于2020年4月13日、7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XX(第一次到庭)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成刚、被告卢X、章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丁XX、张XX(第二次到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41.50万元,并支付该款自起诉之日起至款付清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审理中,原告放弃利息部分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原告与两被告系熟人关系,被告卢X与被告章XX系夫妻关系。自2013年4月13日起至同年5月11日止,两被告以资金短缺、承包工程等理由,多次向原告借款,共计135万元。其中转账89.1万元,现金45.9万元。此后,两被告曾陆续向原告偿还部分借款本息。2015年2月5日至2016年12月6日期间,原告与两被告先后四次对之前的四笔借款分别进行结算,确认两被告尚欠原告92.50万元。被告出具欠(借)条后,拿走了原先的欠(借)条。之后,两被告继续向原告偿还部分本息。2020年1月22日,在原告的多次催讨下,两被告答应归还10万元借款,但要求原告出具一份情况说明。情况说明载明经结算,被告卢X还欠原告41.50万元,无其他债务纠纷。原告出具该情况说明后,当日,两被告通过第三人向原告转账归还10万元。2020年2月21日中午,原告与被告卢X通话时,对方答应归还41.50万元借款,然而至今未果。故现起诉要求两被告归还。

X、章XX共同答辩称:1.根据原告的陈述,原告没有讲清楚41.5万元借款是如何结算的。原告连自己都无法明确结账行为,怎么会得到被告认可。2.原告诉称被告认可尚欠41.5万元的事实不成立。首先,双方在2015年2月6日至2016年12月6日期间先后四次进行结算是事实,结算后形成三份欠条和一份借条。其中三份欠条上明确的欠款数额实际上是被告结欠原告的利息,是按照月息3%进行结算的;还有一份30万元的借据是事实,是在两年之前形成的,没有归还。原告认为超过两年诉讼时效,要求被告重新出具,被告出具了这份借条。在双方结算后,被告方已经分四次分别归还原告2015年2月18日现金25万元,2016年12月25日以房抵债的形式归还54万元,2020年1月22日归还10万元,总共已经归还了89万元。被告尚欠原告3.5万元,同时刚才原告诉称双方口头约定利息为月利率1.7%至3%不等,欠条上没有载明。按照法律规定,结算的利息是不能再重复计算利息。

XX围绕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并经两被告质证如下:XX

经审理,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

被告卢X与被告章XX系夫妻,自2013年起多次向原告蒋XX借款。其中计金额89.1万元款项系通过银行转账至章XX账户。双方口头约定利息有月利率2%,也有月利率3%。

2015年2月5日,卢X出具给蒋XX欠条一份,载明:今欠到蒋XX人民币壹拾捌万元整(¥180000元)。2015年5月9日,卢X出具给蒋XX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蒋XX人民币叁拾万元整(¥300000元)。2015年6月13日,卢X出具给蒋XX欠条一份,载明:今欠到蒋XX人民币壹拾捌万元整(¥180000元)。2016年12月6日,卢X出具欠条两份给蒋XX,金额分别为26.5万元、10万元。

2020年1月21日,蒋XX与其姐姐及姐夫到卢X家催讨借款。期间,说“账反正这里欠我们51.5万,没什么出入,对不对?”卢X说“……,这原则定下来,到时侯徐律师那里,我能拿多少,付你们多少”。第二日,蒋XX等人到徐某律师办公室。经电话沟通后,卢X表示可由徐某凭其委托书代为转付款项10万元给原告,并表示54万元的以房抵债此事也应该搞清楚。在徐某转账支付给蒋XX10万元款项后,蒋XX将2016年12月6日计金额为10万元的一张欠条交给卢X儿子。蒋XX等共同出具一份情况说明交由卢X儿子拿走。情况说明内容为:2017年卢X将广东湛江的房子抵给我姐姐姐夫,该房计54万元正,抵蒋XX的部分借款。经结算,卢X还欠蒋XX共计41.5万元正(肆拾壹万伍仟元正),其他无任何债务纠纷。

另查明,在2015年2月18日,卢X支付给蒋XX款项人民币25万元。

本院认为,本案主要争议焦点是原告主张两被告尚欠借款41.5万元的事实是否成立。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发生借贷关系由来已久,存在多次借款、付息及重新结算的情形,且相关借贷手续不尽规范,已无法还原每笔借款的原貌。本院现根据双方之间关于偿还借款的协商及催讨过程及对原告所举证据的分析,原告主张被告卢X尚欠借款41.5万元已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本院应予确认。因该借款发生于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部分款项汇入章XX账户,应认定两被告有共同举债的合意。该债务应认定为两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并由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蒋XX变更后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X、章XX应共同归还蒋XX借款41.5万元,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杨成刚律师,浙江月白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擅长刑事辩护、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以法维权,匡扶正义,尽职代理,是我一贯的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绍兴
  • 执业单位:浙江月白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0620********08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