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主题
股权转让合同纠纷——委托人宋某(原告)诉王某(被告)股权转让纠纷案,核心争议焦点为:股权转让协议签订、股东会决议通过且工商变更登记完成后,受让方以经营困难为由拒不支付转让款,转让方诉请支付股权转让款及违约金是否应予支持。
二、案情简介
委托人宋某与被告王某均系安徽某木业有限公司原股东,王某同时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2020年9月17日,宋某与王某签订《股份转让协议书》,约定宋某将其持有的公司25%股权以500000元的价格转让给王某,转让款分两期付清,第一期400000元应于2020年10月17日前支付,第二期100000元应于2021年10月17日前支付。协议同时约定,若受让方未能按期支付转让款,每逾期一天应按逾期部分金额的日万分之二支付违约金。
协议签订当日,王某向宋某出具《欠条》一份,再次书面确认了50万元转让款的欠款事实及两期付款时间。同日,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该股权转让事项并形成股东会决议。2021年9月13日,宋某名下25%股权经工商登记机关核准变更登记至王某名下。
至此,宋某已全面履行了股权转让的全部合同义务,股权已实际交付并完成权属变更。然而,王某在股权变更登记完成后,未按协议及欠条约定支付任何一期转让款。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宋某遂委托安徽蓝邦律师事务所于强强律师代理提起诉讼。
三、代理思路
于强强律师接受委托后,围绕案件核心诉求确立了以下代理思路:
(一)以书面证据为核心,构建完整的证据链条
本案中,代理人指导委托人系统梳理并提交了《股份转让协议书》、《欠条》、公司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修正案、工商变更登记信息等一系列书面证据,完整呈现了“协议签订—欠条确认—股东会通过—工商变更完成”的全过程,形成闭合证据链,使被告已实际取得股权并完成权属变更的事实无可争辩。
(二)精准定位被告抗辩缺乏法律依据
被告庭审中辩称因经营困难请求延期付款,代理人指出:经营状况不佳不属于法定免责事由,亦不构成合同履行的抗辩理由。股权转让对价系双方协商确定,受让方在签订协议时即应预见付款义务,股权已变更登记至其名下已逾两年,其已实际享有股东权益却分文未付,不应以经营风险为由逃避合同义务。
(三)严格依据合同约定计算违约金
代理人依据协议约定的日万分之二违约金标准,分两笔逐日计算逾期违约金:以4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18日起计算至法庭辩论终结之日;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18日起计算。计算方式清晰、标准统一,确保违约损失主张于法有据、金额明确。
(四)提示法院关注违约金上限问题
代理人主动提示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审查违约金是否“过分高于损失”,但指出本案约定的日万分之二(年化约7.3%)标准远低于民间借贷利率保护上限,在商业交易中属合理范围,不构成过高的情形。
四、案件结果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全面采纳了代理律师的主要观点,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约履行。宋廷涛已将股权转让给王廷玉并完成股东变更登记,王廷玉应支付股权转让款500000元。判决:
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宋某股权转让款500000元;
王某支付相应违约金(其中以4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18日起按日万分之二计算至2021年10月17日止;以5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18日起按日万分之二计算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4911元由王某负担。
五、律师点评
本案是一起法律关系清晰但具有典型借鉴意义的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涉及以下几个值得关注的法律要点:
(一)股权转让应当重视“书面闭环”的构建。本案中委托人宋某在交易之初即形成了完整的书面记录——协议书明确权利义务、欠条固定欠款事实、股东会决议确认内部程序合规、工商登记完成权属公示。这一完整的书面闭环使得代理人在诉讼中无需依赖任何言词证据即可证明全部待证事实,大大降低了证明难度,也为胜诉奠定了坚实基础。
(二)“经营困难”不构成拒绝支付股权转让款的合法抗辩。实践中不少当事人误以为经济状况不佳可成为迟延付款的正当理由,但从司法裁判角度看,经营风险属于商事主体应当自行承担的范畴,不构成免除或减轻合同义务的法定事由,除非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以特定资金来源为付款前提。股权转让协议是双务、有偿合同,转让人已履行股权交付义务,受让人即应履行对价支付义务,二者互为对待给付,经营状况的变化不影响付款义务的存在。
(三)违约金条款的约定应具体明确。本案约定“日万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标准,计算方式清晰、标准统一,避免了因约定不明而难以执行的问题。该标准折算年化约7.3%,在商事交易中处于合理水平,既体现了对违约行为的约束,又不会因过高而被法院酌减。代理人在诉讼中主动提示法院审查违约金是否过高的做法,既体现了专业素养,也增强了判决的稳定性。
(四)股权转让与债权转让的区分意识。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原股东退出公司,受让方成为新股东,这一过程本质上是一项需要公司及其他股东配合的复合行为。本案中代理人充分证明公司内部程序(股东会决议)和外部登记程序(工商变更)均已完备,使被告无法以“未取得股东资格”或“转让程序存在瑕疵”为由进行抗辩,有效堵截了对方的潜在防御路径。
本案例提醒股权交易各方:签约时应明确约定付款节点与违约责任,签约后应及时完成股东会决议和工商变更登记,构建完整的书面证据体系,以便在发生争议时能够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对于受让方而言,在签约前应充分评估自身支付能力,不可将经营风险与履约义务混为一谈。
于强强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