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甲公司曾向乙公司购买原料,后称其使用该原料生产的产品出现质量问题遭受损失,要求乙公司退款并赔偿损失。双方协商无果,甲公司诉至苏州吴江法院。
本案中,毛亚枫律师作为乙公司的代理人,经过对案件事实的了解和对甲公司证据的深入分析后提出:
第一,甲公司经试样合格后才两次向乙公司下单购买原料,且甲公司确认前后的原料一样,说明乙公司交付的原料质量符合约定。
第二,甲公司与其客户的聊天记录显示,其产品出现质量问题不排除系其工艺原因造成。
第三,甲公司无证据证明其遭受损失或实际损失金额。
因此,甲公司要求乙公司退款并赔偿损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本案以甲公司自行撤诉方式结案。最终,乙公司无需退款和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