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某甲系乙公司驾驶员。2019年6月起,某甲因疾病请假就医,并按乙公司要求承担全部社会保险费,后因疾病导致一级伤残,且至今仍在就医。期间,乙公司未曾支付病假工资,且2021年1月起停止为某甲办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
本案中,毛亚枫律师作为某甲的代理人,指导某甲向乙公司发送《辞职告知书》,说明辞职理由。然后,代为向慈溪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并提出:
第一,某甲因病就医未出勤且承担全部社会保险费,但双方劳动关系未曾解除。
第二,某甲因特殊疾病,可以享受24个月的医疗期待遇。
第三,乙公司要求某甲承担全部社会保险费,不支付病假工资,停止为某甲办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已经侵害某甲作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某甲据此辞职,有权要求乙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本案以调解方式结案,由乙公司支付某甲经济补偿金等。最终,某甲维权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