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甲公司因某店销售乙公司生产的标注甲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等诉至宁波中级法院,要求乙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一审宣判后,甲、乙公司均不服判决,上诉至浙江高级法院。
本案中,毛亚枫律师作为某店的代理人,经过对案件事实的了解和对甲公司证据的深入分析后提出:
第一,某店在进货时已经核实过乙公司拥有“**”+图形注册商标。
第二,某店销售的商品上标注“**”的同时还标注了乙公司自己的“**”+图形注册商标。
第三,某店进货渠道符合商业惯例,且能提供合法来源信息。
因此,就算构成侵权,也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代理意见被法院采纳——驳回甲公司要求某店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最终,某店无需赔偿甲公司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