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甲公司曾委托乙公司制作模具并定做产品,后出现产品瑕疵,甲公司认为模具存在质量问题。协商无果,甲公司向宁波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
本案中,本律师作为乙公司的代理人,结合甲公司提交材料和乙公司提供的信息,提出:
第一,模具经试样后已批量生产产品,且模具款已经付清,模具是合格的。
第二,产品出现瑕疵,可能因为原料不合格、生产工艺不规范等原因所致,不能仅以产品瑕疵直接推出模具存在质量问题。
第三,甲公司未对模具是否合格申请鉴定,无证据证明模具存在质量问题。
代理意见被仲裁委采纳——裁决驳回甲公司的仲裁请求。最终,乙公司无需返还模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