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某甲曾系乙公司管理层人员,由于岗位特殊,一直未考勤。后乙公司以某甲未出勤也未请假,以旷工为由解除与某甲之间的劳动合同。
本案中,本律师作为某甲的代理人,在指导某甲充分收集证据后代为向余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并提出:
第一,某甲因岗位特殊,工作期间一直未考勤,虽然乙公司曾以邮件形式群发员工要求全员考勤,但之后某甲仍未考勤,乙公司也未予以告知或提醒,应视为某甲仍无需考勤。
第二,乙公司根据公司规章制度解除与某甲之间的劳动合同,但乙公司无证据证明在解除劳动合同前已将该规章制度告知某甲。
代理意见被劳动仲裁委采纳——裁决乙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最终,某甲维权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