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亚枫律师

  • 执业资质:1330220**********

  • 执业机构:浙江舜联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交通事故合同纠纷知识产权刑事辩护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辞职并要求经济补偿金需符合法律规定

发布者:毛亚枫律师|时间:2020年04月10日|分类:劳动纠纷 |314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某甲与乙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地点在A城市。后乙公司欲将某甲从B地调回A地工作,某甲未予同意。沟通无果后,某甲向上海浦东劳动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由乙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本案中,毛亚枫律师作为乙公司的代理人提出:

第一,双方的劳动合同依法存续,尚未解除。

第二,乙公司将某甲调回A地工作,并未变更合同内容。

第三,并未出现乙公司无法为某甲提供办公条件的情形。

代理意见被劳动仲裁委采纳——驳回某甲的仲裁请求。最终,乙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