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概述
上诉人小许因与被上诉人小雨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某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向江苏省其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小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四、六、七项,改判当地某开发区3号室房屋归其所有,重新认定债务(主张小欣借款56000元不存在、农行信用卡13000元已还清),改判小雨在长女成年后支付次女抚养费128000元。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双方于2012年登记结婚,育有两女,2019年10月签订夫妻财产约定,约定涉案房屋归小许单独所有,但约定第四条第二款载明如发生争议任何一方无权要求法院依据该协议确认产权归属。
一审认定该约定不明,按共同财产分割房屋,并认定两笔债务为夫妻共债,判决双方互不支付抚养费。二审中小许提供新证据证明房屋实际总价1500000元、首付款68000元,且其公积金参与还贷;小雨提供最新贷款对账单显示截止2021年12月贷款本金余额829000元。
二审法院认为夫妻财产约定第四条第二款明确排除法院依据协议确权,故不采信小许主张;抚养费一审判决互不支付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调整;债务中小平借款30000元双方认可,小欣56800元及农行信用卡13000元证据不足且涉及案外人,不宜在本案处理。
最终二审改判房屋归小雨所有,按房屋价值2050000元扣除尚欠贷款本金830000元后各半分割,小雨支付小许房屋差价款600000元;双方按月各自支付对方抚养的婚生女抚养费1600元至年满十八周岁;维持车辆分割及小平债务分割款15000元,撤销其他债务认定。
判决结果
一、维持江苏省某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第一项(准予离婚)、第三项(探视权)、第五项(车辆归小雨所有,小雨支付小许30000元);
二、撤销该判决第二项(抚养权及互不支付抚养费)、第四项(房屋归小雨及补偿20000元)、第六项(债务差额19000元)、第七项(合并支付210000元)、第八项(驳回其他诉请);
三、婚生长女小可由小雨抚养,小许自本判决生效次月起每月月底前支付抚养费1600元至小可年满十八周岁;婚生次女小意由小许抚养,小雨自本判决生效次月起每月月底前支付抚养费1600元至小意年满十八周岁;
四、当地某开发区房屋归小雨所有,尚欠银行贷款由小雨负责归还,小雨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小许房屋分割差价款608000元,小许于房屋涤除抵押权后十日内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五、小雨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小许小平债务分割款15000元;
六、驳回双方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107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6070元由小许负担8000元、小雨负担8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500元由小许负担2200元、小雨负担220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刘红律师的工作亮点
刘红律师作为上诉人小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在二审中精准补充关键证据,成功提交房屋买卖合同及中介收据,证明涉案房屋实际购房总价为1500000元而非一审认定的1220000元,并提交小许公积金提取还贷记录,推翻了一审关于首付款及已付款占比的计算基础,促使二审法院将房屋分割差价款从205000元大幅提升至608000元,为当事人争取了超过三倍的财产利益;
同时针对一审抚养费互不支付的错误,依据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明确提出上诉,推动二审改判支持每月1600元抚养费标准,维护了未成年子女权益;在债务认定上,有效质疑小欣借款56000元及农行信用卡13000元的证据充分性和共债属性,成功使二审法院将这两笔债务剔除出本案分割范围,避免当事人承担不当债务,整体上诉请求部分成立,实质性扭转了一审对财产和债务的不利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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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