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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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

发布者:刘红律师 时间:2026年06月04日 32人看过 举报

2026-06-04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概述

原告李小霞与加拿大籍被告龚温金2020年相识,双方未登记结婚,20214月生育非婚生女李施靳20215月二人自愿签订子女抚养《协议书》,约定 2 周岁前抚养费每月 10000 元,2周岁后每月 3000 元,抚养费每六年最高上调 25%,龚温金按协议一次性付清前十年抚养费共计 528000 元,相关亲子司法鉴定也证实龚温金系孩子生父。 李小霞以自身创业收入不稳、父亲身患肺癌、孩子教育生活开支上涨为由,诉至法院,先主张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 9 万元,庭审中变更诉求为孩子两周岁至十八周岁每月抚养费 5 万元;龚温金委托刘红律师应诉,辩称原告诉求抚养费数额过高、无依据,主张依照双方此前签订的合法抚养协议履行付款义务。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原被告均认可女儿由李小霞继续抚养。

二、判决结果

1.非婚生女李施靳由原告李小霞负责抚养;

2.被告龚温金 20315月起,每月 25 日前按 3000 / 月标准支付抚养费,直至李施靳年满十八周岁;

3.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 120 元,由被告龚温金承担,逾期未履行金钱给付义务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当事人不服判决可在十五日内上诉至江苏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刘红律师办案亮点及忠告

(一)工作亮点

1.立足书面协议抗辩,锁定核心证据:办案中提交双方自愿签署的抚养协议书、原告出具的抚养费收条,举证证明案涉抚养费标准是双方平等协商结果、被告已足额履约,从源头否定原告高额抚养费诉求合理性。

2.客观陈述当事人经济状况,合理举证付费能力上限:如实向法庭说明委托人年收入、即将退休无社保、另有子女需抚养等客观情况,佐证原告诉求每月 5 万元抚养费远超被告实际负担能力。

3.紧扣法律规则答辩:依据非婚生子女抚养费遵循约定优先、兼顾实际消费水平的裁判原则,反驳原告以家庭变故随意大幅涨抚养费的主张,最终法院采纳代理意见,驳回原告高额抚养费请求。

(二)相关忠告

1.同居育儿务必签订书面抚养协议:非婚生育子女时,提前以书面形式明确抚养费金额、支付周期、调价规则、探视权等内容,留存转账凭证、收条,避免日后一方临时恶意索要高额抚养费。

2.抚养费非可随意变更:抚养费调高需满足原定标准不足以支撑子女基本生活、抚养方出现重大变故等法定客观情形,单方家庭亲属患病、自身收入波动不能作为强行大幅增加抚养费的法定理由。

3.协议签订审慎考量:订立抚养协议前充分评估自身经济收入变化、养老、其他子女抚养等长期支出风险,合理约定抚养费上浮比例,防范后续超出承受范围的经济负担。

以上内容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有需要请联系律师。


苏州刘红律师是江苏万拓谐达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部的负责人,苏州吴中区人民法院调解员,苏州市律师协会实习生考官,专职婚姻家...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苏州
  • 执业单位:江苏万拓谐达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20520********26
  • 擅长领域:离婚、婚姻家庭、继承
江苏万拓谐达律师事务所
1320520********26 离婚、婚姻家庭、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