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到刑法上的“违反国家规定”,首先想到了一个概念,那就是行政犯。那就先简单说说行政犯,再说“违反国家规定”。
一、简单说说行政犯。
行政犯是在行政违法前提下,由于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而被刑法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但是相关行为并不违反伦理和道德等人类社会约定俗成的规范,也没有侵犯自然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而是违反了国家为了市场秩序、金融管理秩序、保护自然资源、社会管理等方面而制定的行政规范,社会危害性较大,应当受刑罚处罚。有人认为行政犯等同于法定犯比如陈兴良教授认为:“法定犯也称行政犯,因违反了行政上禁止或命令性规定而构成犯罪,究其行为本身,并非对社会有严重的危害性,规制此类行为是的原因在于国家或者政府基于形势政策的需要。”,但是也有观点比如李勇检察官认为:行政犯与法定犯有所不同,法定犯是与自然犯相对应的概念,从是否侵害人类自然形成的道德情感角度按照犯罪学进行的划分。在我国法律语境下,行政犯是以违反行政法的前置性规定为前提,且危害严重,需要动用刑罚处罚的犯罪类型。
但基本上能够统一的观点是:行政犯是以违反行政性法律规范为前提,侵害法益达到一定程度的犯罪行为。说得简单点,以违反行政法规为前提的犯罪就是行政犯。陈兴良教授指出,所谓法定犯的“法定”,指的是行政法规的规定,如果不违反前置性的行政法规,就不存在行政犯。
行政犯具有以下特点:一是“二次违法性”。行政犯以违反行政法为前提,并且危害严重,采取行政处罚不足以惩治违法行为,需要动用刑法给予刑罚处罚。行政犯是先违反行政法,然后违反刑法,具有“二次违法性”。二是行政犯保护的法益具有抽象性。行政犯的保护法益大多体现为秩序、制度,而且是整体的经济秩序、经济活动、管理秩序、管理制度。三是法益保护的流变性。传统刑事犯的保护法益具有相对稳定性,但行政犯的保护法益具有流变性,因为行政法规基于行政管理的需要,在某一特定时期具有特定的作用,可能某些行为在之前被允许但是现在被禁止,也有可能某些行为原来被禁止现在被允许,总是处在变化当中,只是在某一段时间内是稳定的。
如果要详细了解行政犯,自己去研究吧,学海无涯,只要肯研究总能找到自己信服的观点,也能激发出自己的观点。
刑法规定的行政犯有很多,比如“违反国家规定”类型的。《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二违法运用资金罪,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的;《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违法发放贷款罪第一款,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虚假广告罪,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情节严重的。
还有违反管理法规的,比如《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拒不履行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措施而拒不改正的;《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条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或者传播严重危险的;《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偷越国边境罪,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
二、接上文,接下来说说“违反国家规定”怎么理解?什么属于“国家规定”呢?哪个部门、哪一级机关的规定才属于“国家规定”呢?
这个问题其实很简单,主要有两个依据。
第一个依据:《刑法》第九十六条有明确规定“本法所称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
第二个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中“国家规定”的有关问题的通知》(法发〔2011〕155号)。《通知》指出:根据刑法第九十六的规定,刑法中的“国家规定”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
其中,“国务院规定的行政措施”应当由国务院决定,通常以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制发文件的形式加以规定。以国务院办公厅名义制发的文件,符合以下条件的,亦应视为刑法中的“国家规定”:
(1)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或者同相关行政法规不相抵触;
(2)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或者经国务院批准;
(3)在国务院公报上公开发布。各级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工作中,对有关案件所涉及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认定,要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准确把握。对于规定不明确的,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审慎认定。对于违反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的行为,不得认定为“违反国家规定”。
根据以上规定,国家规定就三类:(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2)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3)以国务院办公厅名义制发的文件,符合一定条件,亦应视为刑法中的“国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