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渝03民终187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A,男,1972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无锡市, 委托代理人:A,重庆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A,女,196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 上诉人A因与被上诉人B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2民初第062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A于2016年8月10日以已与被上诉人B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A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A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上诉人A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A 审 判 员 项江陵XX 代理审判员 B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石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