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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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公司法债权债务人身损害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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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买了,房产证迟迟未下来是谁的责任

发布者:孙府律师|时间:2016年06月29日|分类:合同纠纷 |759人看过

案件描述

原告华某,男。

委托代理人孙府,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静,女, 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某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原告华某(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北京某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 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孙府、王静,被告的委托 代理人王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5年4月2曰签订了《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北京市朝阳区广渠路上某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合同约定,因被告的责任,原告未能在房屋交付之日起600日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自原告应当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之日止,被告按日计算, 向原告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05年4月2日交付购房款253 491元,2006年8月8日交付购房款100956元和公共维修基金25288.94元,被告于2006年8月8日向原告交付房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提出应按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 但时至今曰被告仍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

1、被告为原告办理朝阳区广渠路的房屋所有权证书;

2、被告按照合同约定的每曰252.8894元的标准支付自2012年5月28曰至实际履行之曰的迟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的违约金.

被告辩称:原告是办理涉案房屋所有权证书的直接责任人,我公司仅承担协助义务。我公司已经完成涉案房屋的预售登记、建设交付和初始登记,具备协助办理涉案房屋转移登记的条件。原告已就办证之事委托北京市建诚律师事务所,并向该所支付代办费800元。原告未在合理期限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应向北京市建诚律师事务所主张权利。我公司第一项目部代收原告契税和公共维修基金未向相关部门交纳,与原告未能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分属不同的法律关系,相互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原告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由此造成得不利后果应自行承担,原告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并未有任何实际损失,相反还获取了巨额利益。原告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

经审理查明:2005年4月2曰,被告作为出卖人,原告作为买受人,双方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出卖人向买受人出售涉案房屋。总价款为1263491元;出卖人应当在2006年6月18曰前向买受人交付该商品房;买受人同意委托开发商推荐的机构向权属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委托费用800元;如因出卖人责任,买受人未能在商品房交付之曰起600日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30日内退还买受人全部已付款,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住房同期贷款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自买受人应当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期

限届满之次曰起至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并于买受人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之日起30日内由出卖人支付。

原告称其已向被告支付全部购房款,并向本院提交了金额为253491元和1010956元的房款发票两张为证。

2006年8月8曰,原告向被告支付了公共维修基金25288.94元,契税18966.71元。

原告向北京市建诚律师事务所支付产权代办费800元。双万均陈述房屋交付时间为2006年8月8日。

庭审中,被告提交其与北京豪威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千喜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东环18古柏家居二期北区项目合作开发合同书》以及千喜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具的落款日期为2005年8月11日的承诺书,内容为:“东环18古柏家居二期北区(即 ‘天之骄子项目’目前各项工作进展顺利,鉴于该项目政府批准文件手续为北京某开发有限公司,而实际投资开发经营为北京千喜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凡该项目今后所涉及的工程质量、业主买卖合同投诉、银行按揭保证金等相应责任均由北京千喜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原告质证认为上述证据与本案无关,原告与北京千喜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关。

另原告表示,其主张的违约金从2012年5月28日 计算至实际办理产权证之曰,每日以1 264 447元的万分 之二,即每日252.8894元为标准计算。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北京市商品房预售 合同》、房款发票、收据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某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曰起十曰内协助原告华某办理将北京市朝阳区广渠路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至原告华某名下的产权登记手 续。

二、被告北京某开发有限公司于北京市朝阳区广渠路房屋所有权登记至原告华某名下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华某支付违约金[以一百二十六万四千四百四十七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二的标准,自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曰起计算至被告北京嘉利恒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北京市朝阳区广渠路房屋所有权登记至原告华某名下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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