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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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公司法债权债务人身损害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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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案例

发布者:孙府律师|时间:2016年05月14日|分类:医疗纠纷 |780人看过

案件描述

2013年2月,周先生通过网络看到某医院(A医院)对治疗尖锐湿疣等疾病的方法及效果进行宣传,便打电话向该院咨询,医院说治疗尖锐湿疣采用的是最新治疗方法,疗程短,无痛苦,治疗3万多例,无一例复发,治疗的费用大概在一万元。周先生相信了该院的广告宣传,于2013年3月9号在该院进行了第一次手术,2013年3月22号进行了最后一次手术治疗。主治医生表示已全部治愈。2013年4月5号,周先生发现患处重新长出斑点,找到当时的主治医生,答复说是疤痕,随后另一医生用激光在患处去疤,并开了四瓶没有任何标识,生产厂家,药物成分的治疗尖锐湿疣的药水。2013年4月20号原告发现患处开始肿胀,重新长出湿疣,周先生去其他两家医院均被确诊为湿疣复发。周先生觉得自己受骗了,跟A医院沟通要求退还医疗费和赔偿事宜,未能谈妥。所以找到孙律师帮忙。

孙律师了解情况并查看相关资料后,认为周先生一开始治疗后并未达到A医院承诺的疗效。A医院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欺骗和误导消费者,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的相关规定,利用广告对服务作虚假宣传,对其服务的质量作出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行为,使周先生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理应赔偿周先生受到的相关损失。可以诉至法院要求A医院双倍赔偿医疗费80508元、交通费1280元, 误工费5046元、通讯费200元,公证费2020元。

被告武警三院辩称:大夫一般不会当即保证不复发,而是六个月内不复发就算治愈了。这种病本身复发率是很高的,故要求第一个月、第三个月、第六个月进行复查。根据医学常识, 尖锐湿疣男方传染后有可能传染给女方,女方有可能携带病菌但是没有发病,所以在治疗期间不能同房,如果同房女方还是有可毹再传染给男方的。原告再发后,没有到我们医院继续进行治疗,原告在其他医院治疗是否合理我们医院无法确认,不能认可。原告花费的医疗费不能全退,双倍赔偿不同意,误工费不同意赔偿,交通费可以赔偿部分,通讯费可以赔偿,公证费可以赔偿。

同时,作为周先生的代理律师,孙律师也建议并帮助周先生对A医院相关的网络视颊及网页进行公证,作为重要证据提交法院。其他证据还有当事人陈述、病历本、检验报告单、医疗费单据、诊断证明书、公证费发票等。

经法院审理查明,判决如下:

一、A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周先生医疗费40197.7元

二、A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周先生40197.7元.

三、A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周先生通讯费200元、公证费202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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