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程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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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案:成功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

发布者:沈程方律师|时间:2022年07月14日|分类:债权债务 |525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于某与被告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程方律师、被告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7116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借给被告150000元并支付利息,借款期限1年(至2018115日)。后原告多次与被告沟通还款事宜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2018116日起算至实际付清日止,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1.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我和原告是十几年的朋友,分两次借的钱,第1次好像是45月份借了10万元,第2次是7月份借了5万元,共计15万元,最后打的总的借条,两笔都是在原告的办公室现金给付的,两次原告妻子都在场,第一次我带我朋友去的,我朋友还做担保了,第二次我自己去的;2.口头约定的利息,具体记不清,但不高于2%/月,还过原告利息,最少还了一年的。具体多少记不清了。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7116日,原、被告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15万元,借款期限自2017116日至2018115日,原告支付费用的方式为现金,超期还款的,按日千分之五交纳违约金;该借款合同被告签字摁印,金某签字;庭审中被告自述借款合同中乙方共有人金某系被告之妻,借款合同中金某字迹系被告所写,金某对涉案借款不知情。2017116日,被告为原告出具《收据》记载,“今收到于某人民币(大写)壹拾伍万元整。(小写)150000元整。收款人某(签字摁印)”。庭审中被告自述分两次借的钱,都是现金给付,总共收到15万,最后打的总条,但偿还了原告一年的利息。被告未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还款证据。

本院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款合同、收据以及原、被告签字确认的庭审笔录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足以采信。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出借人依约支付借款,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借贷双方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在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应予支持。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现原告已按约向被告履行了出借义务,被告应按照约定向原告履行还款义务,故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50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被告支付利息(自2018116日至实际付清日止,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一节,虽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并未有逾期利息的明确约定,但被告逾期还款给原告造成了一定损失,现原告主张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对原告的该项诉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辩称的其偿还了原告一年的利息一节,被告未在本院限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相关的还款证据,被告的该项抗辩,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于某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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