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8)二中民终字第1071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男,1975年5月1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房山区。
委托代理人张丽荣,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曹***,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沈程方,男,45岁,北京******有限公司法务专员。
委托代理人郑一萍,女,49岁,北京******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住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
上诉人刘****因一般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2007 )崇民初字第44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07年10月,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称北京******公司)起诉至原审法院称:我公司与刘****签订了从2006年3月28日至2007年3月27日的固定期劳动合同。在合同期届满后不再续签,合同即终止。刘****在申请劳动仲裁时,向仲裁机关提供了伪造的《劳动合同到期终止通知书》,并依据上述通知向我公司主张了关于奖金、补偿金等
十一项补偿金的诉讼请求,现我公司诉至法院,要求驳回刘****十一项补偿的请求,诉讼费由刘****承担。
刘****辩称:北京******公司所述缺乏事实依据,我要求该公司按仲裁裁决支付我的十一项补偿,故不同意北京******公司的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时作为用人单位的北京******公司所应承担的义务。刘****所主张的十一项由北京******公司给付的补偿依据的是其提交的捺有北京******公司印章的《劳动合同到期终止通知》,该通知书经司法鉴定是“先盖章后打印”。上述鉴定结论说明,刘****提供的该书证存在着瑕疵;同时北京******公司提供的证据证明该公司的规章制度与上述通知记载的承诺存在着逻辑上的矛盾。而刘****除上述书证外未提供其他证据佐证通知中列明的事实的存在。故刘****坚持以其提交的《劳动合同到期终止通知》为依据要求北京******公司给予十一项补偿,不予支持。北京******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到期不再与刘****签订续签劳动合同时,应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前30日履行对劳动者的通知义务。北京******公司未提交刘****已收到《劳动合同到期终止通知书》的证据,故认定北京******公司未履行对刘****通知义务,为此该公司应给付刘****相应的经济补偿。此外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是法定义务,刘****自愿全额承担也不能免除其法定义务,故博大兴公司应为刘****补交相应的社会保险。据此,于2008年4月判决:一、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北京******有限公司给付刘****未履行通知义务的经济补偿金五千零一十元;二、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北京北京******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履行对刘****的各项涉保险义务;三、驳回北京北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及刘****其他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刘****不服,上诉至本院称:在我提供的通知上加盖公章系北京******公司的行为,不能将先盖章后打印文字的公司行为作为认定劳动者所提供的证据有瑕疵的理由。北京******公司不能提供证据证明通知系我擅自加盖的公章,原审法院应当认定通知系该公司的行为,我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判令北京******公司支付我各种款项共计162 650元。北京******公司同意原判。
经审理查明,2004年3月22日,刘****到北京******公司工作,担任工程部经理。2006年3月28日,刘****与博大兴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期限自2006年3月28日至2007年3月27日,刘****月工资3500元。合同到期后,北京******公司未与刘****续订劳动合同,该公司亦未给刘****缴纳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2007年5月,刘****向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北京******公司支付各种奖励共计162 650元。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一、北京******公司向刘****支付四个月工资的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7 600元;二、北京******公司向刘****支付2004年4月至2007年3月的保险补偿7200元;三、北京******公司向刘****支付2006年年终奖金3500元;四、北京******公司向刘****支付2004年入职时的承诺支付的3000元;五、北京******公司向刘****返还2004年的扣款950元;六、北京******公司向刘****返还2005年的扣款500元;七、北京******公司向刘****支付因其在保安方面建立了相关的规范化管理模式的奖励性补偿10〇〇〇元;八、北京******公司向刘****支付因其组织疏散、消灭险情并建立相关的纠正和预防措施的奖
励性补偿10000元;九、北京******公司向刘****支付因其为公司取得垃圾分类北京市第二名的奖励性补偿69 500元;十、 北京******公司向刘****支付因其为公司建立IS09 001、 IS014001的规范化管理体系并通过认证的奖励性补偿10 000元;十一、北京******公司向刘****支付因其发现公司能源费因水价而亏损并采取措施为公司挽回损失的奖励性补偿30 400元。北京******公司不服该裁决,诉至原审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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