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民事调解书
(2006 )西民初字第04356号
原告快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吴江市。
法定代表人杨***,董事长。
被告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宣武区
法定代表人王**,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沈程方
一般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与被告素有业务往来,现被告尚欠原告货款 2 0 8 7 0 0元未支付。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支付欠款。经询,被告承认欠款事实,但希望在本院主持下调解解 决此纠纷。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 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北京***有限公司于二00六年六 月三十曰前支付原告快捷***有限公司十 万元;于七月三十日前支付五万元;八月十五日前支五万八千七百元。上述款项应按照约定期限给付,逾期十日未依约履行给付义务的,原告***有限公司有权就全部欠款二十万八千七百元,按照首期约定的给付时间一并申请强制执行。上述欠款结清后,原告快捷***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有限公司就上述欠款 不再存在违约金等其他纠纷。‘
三、本次诉讼产生的律师费用一万二千八百元,由原告快捷***有限公司自行承担。诉讼费用五千六百四十一元,由被告北京***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调解书生效后七曰内交纳)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_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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