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简介
当事人与被告确立恋爱关系,自 2019 年底至 2025 年 3 月,被告以经营周转、购房首付、偿还房贷等理由,多次向当事人索取资金,当事人通过多笔转账陆续向被告支付款项。交往过程中被告仅零星偿还部分钱款,又继续不断借款。双方分手后,当事人对往来账目进行整理统计,被告出具借条确认借款事实,但后续拒不足额还款。
当事人多次催讨无果后委托黄红芳律师团队代理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起诉请求被告偿还剩余借款本金 4xxxxx元,支付按 LPR 计算的逾期利息,并承担本案律师费、案件受理费、保全费。
庭审中被告提出多项抗辩,主张案涉大量款项属于恋爱期间生活资助、感情赠与、共同生活开支,并非借贷;部分资金来源为信贷套现,借贷应属无效;部分债权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借条系受胁迫签署,双方不存在完整借贷合意,同时认为没有约定,律师费不应由己方承担。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查明,虽有小部分款项存在信贷资金出借情形,但其余资金有借条佐证,双方借贷关系成立;结合多年连续还款记录及借条,认定本案债权未超过诉讼时效。 最终判决:
被告于判决生效七日内向当事人偿还借款本金4xxxxx元;
被告支付资金占用费及利息,以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 3% 标准,自 2025 年 6 月 1 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完毕;
驳回当事人律师费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大部分由被告承担。
提示:判决未支持律师费,原因为借条及双方沟通中,没有明确约定违约方承担实现债权的律师费。
律师总结及意见
恋爱交往期间转账不等于无偿赠与。情侣之间资金往来混杂,是借贷还是赠与,不能仅凭转账行为判断,需要结合借条、聊天记录、款项用途、金额大小、后续催款记录综合认定。如果对方以周转、买房、还贷等理由要钱,务必留存聊天记录,尽量签署借条,明确款项性质为借款肇庆市鼎湖...。
诉讼时效可以因还款行为发生中断。即便借款发生时间较早,只要债务人中间存在还款行为,诉讼时效重新起算,债权人要保存好对方还款凭证,作为中断时效的关键证据。
资金来源会影响借贷效力。不要套取银行贷款、信用卡套现之后再转借他人,该部分对应的借贷合同会被认定无效,会增加维权风险。
想要对方承担律师费,一定要书面写清楚。借条、借款协议中应当明确约定:若逾期不还款,出借人为维权产生律师费、保全费、诉讼费由违约方承担,否则法院一般不会支持律师费诉求。
分手后清算恋爱期间的大额资金,建议尽快整理全部银行、微信、支付宝流水,梳理完整借还款明细,尽早启动法律途径维权,避免证据灭失。
黄红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