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红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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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财产纠纷|依据离婚协议分割共有房产及车辆案

发布者:黄红芳律师 时间:2026年08月18日 75人看过 举报

2026-08-18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简介

男女双方登记结婚,后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婚内购置的房产、家用车辆由夫妻二人各享有 50% 产权份额,但离婚后并未实际完成财产分割处置。离婚之后,案涉房屋实际由男方占有使用,车辆也由男方实际控制。 双方就财产分割事宜产生分歧,男方提出抗辩,主张应当抵扣女方欠付的部分房贷以及子女抚养费。女方委托黄红芳律师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请求按照离婚协议约定分割案涉共有房产与车辆,由取得财产一方向己方支付对应折价补偿款。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对房产、车辆的市场价值共同确认,同时就房贷承担、抚养费欠付抵扣问题展开辩论。

案件结果

人民法院认可双方签署离婚协议的法律效力,确认房产、车辆各占 50% 的产权约定合法有效。结合房屋实际占有使用、子女抚养现状,判令案涉房产、车辆均归男方所有;扣除女方应当承担的房贷、未足额给付的抚养费之后,由男方向女方支付房产、车辆折价补偿款,案件依照离婚协议核心约定实现财产分割,保障了委托人依照离婚协议应当享有的财产权益。

律师总结

律师总结:离婚协议书是夫妻双方在民政部门备案生效的重要法律文件,对男女双方均具备法律约束力。即便离婚时仅约定产权份额、没有完成实物分割,离婚后一方依然可以起诉要求分割共有财产。本案中,法院综合考虑财产实际使用现状、子女抚养情况,将不动产判归实际占有一方所有,通过折价补偿的方式完成分割;同时对于双方互负的房贷、抚养费债务,允许在补偿款中直接进行抵扣,一次性处理多方金钱债务,减少当事人后续另行诉讼的诉累。

律师建议:

  1. 签署离婚协议时,不仅要约定财产份额,尽量一并写清财产归属、折价补偿金额、付款时间、房贷由谁继续承担等实操条款,避免离婚后久拖不分割引发新纠纷。

  2. 离婚后若对方拒不履行离婚协议财产约定,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维护自身财产权利。

  3. 离婚后同时存在房产分割、抚养费、房贷多项金钱义务时,可以向法院主张互负债务进行抵扣,一次性了结债权债务,降低后续执行风险。

  4. 房产、车辆的市场价值尽量争取和对方协商一致,免去司法评估时间与评估费用,提升案件处理效率。


黄红芳律师,金鹏家裔(横琴)联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广东省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广东省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委...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珠海
  • 执业单位:金鹏家裔(横琴)联营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40420********92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继承
金鹏家裔(横琴)联营律师事务所
1440420********92 婚姻家庭、离婚、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