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触申请抗辩是专利侵权纠纷中一项比较特殊的抗辩类型,虽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已被逐步接纳。那么,抵触申请抗辩能否成为专利侵权抗辩类型?笔者现结合业界主要观点,详析如下:
一、否定说
学界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专利法律法规中均无任何有关抵触申请技术抗辩的相关内容,而且专利法第二十二条已将抵触申请与现有技术作了明确区分,同时在《专利审查指南2010》第二部分第四章第2.1节中也规定了抵触申请与公知技术不同,在专利或专利申请的创造性评判中不予考虑。另外,还认为现有技术抗辩的法理基础是现有技术属公有技术,专利权人不能将公有技术垄断为己有,现有技术应为涉案专利申请日之前就已公开的技术,而抵触申请显然不属此类技术 。因此,在专利侵权诉讼中,抵触申请不能参照适用现有技术抗辩。
二、肯定说
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虽然从时间界限判断,抵触申请不属于现有技术,但若所引用技术一旦构成抵触申请,涉案专利将不具备新颖性,从这个角度看,抵触申请和现有技术都可用来评判涉案专利的新颖性,即都可影响其专利性,根据授权纠正理论,将抵触申请和现有技术中技术方案的专利权授予在后专利申请人,其所获得的专利不符合《专利法》关于新颖性与创造性的规定,因此,抵触申请与现有技术在专利法基本理论的法理基础上具有同一性,属性相同。既然新修订的专利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均允许被诉侵权人在专利司法程序中可以现有技术为引证技术实施不侵权抗辩,那与之具有同样性质的抵触申请,也应成为抗辩的理由之一,可考虑在《专利法》第62条的基础上增加抵触申请抗辩条款。
结合司法实践,笔者认为肯定说较为合理,也符合专利法的立法宗旨,业界应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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