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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现有技术抗辩的主要学说有哪些

发布者:王军峰律师|时间:2020年02月10日|分类:律师文章 |444人看过举报

 现有技术抗辩是专利侵权纠纷中的一项基本抗辩原则,属法定抗辩理由,在《专利法》第六十二条中有明确规定,即“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那么,现有技术抗辩最初来自哪些学说和理论呢?估计很多业内人士不一定非常清楚。对此,本文归纳和总结了几个重要学说,供诸君参考。

 

一、公众利益优先论 

 公众利益优先论(或公共财产理论)主要源自日本的判例及学说,主要是指在涉案专利申请日以前,已进入公共领域,从而被公众知晓和使用的技术由全社会成员共同所有,不许专利权人滥用专利权,禁止他人实施,也就是说,被告实施在涉案专利申请日以前就被公知公用的技术侵权不能成立。这种观点长期以来,在国内理论界和实务界也是能够被普遍接受和支持的观点。公知技术是社会公有技术和共同财富,社会上所有人均可免费利用和实施,这一权利的行使合理合法,应得到法律的充分保护,不应该因为他人将其违法垄断为私人专利而使公共利益遭受不应有的损害。公知技术抗辩,也即现有技术抗辩,其产生和存在的根本原因和法理根基主要是公共财富理论,只要是公共财产,他人无权垄断。


 二、授权纠正理论

 授权纠正理论,实际上反映和体现的是专利法立法宗旨和专利法基本理论,所以也被学界称为“专利法基本理论”或者“瑕疵纠正理论”。TRIPs协议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就是其国际法渊源,规定在专利申请中,一项发明创造若要被授予专利权,就必须同时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也就是学界通常所说的专利“三性”。由于我国专利法律制度引进于国外,其主要内容与TRIPs协议非常接近,所以在我国《专利法》中亦有专利“三性”的规定,即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内容。虽然在2008年修订《专利法》之前,专利法中并没有规定现有技术抗辩的法律条文,与其他很多原则或制度一样,均发展于学说和判例,但其在司法实践中被肯定和采纳的直接原因在于专利制度的基本原理,即专利权只应授予具有可专利性的发明创造,也就是授予具有授权前景和不具有无效理由的发明创造,对此,我国实务界和理论界普遍认同和接受。正如有些学者认为的那样:公知技术抗辩或现有技术抗辩的法理基础,不仅仅在于公共领域的公知技术为人类社会的共有财富,公众就可以自由地和无偿地使用,还在于申请的专利中若包含现有技术,此专利权人所得到的专利不符合《专利法》中新颖性与创造性的规定,即不符合专利“三性”要求。


  三、权利滥用理论 

        权利滥用理论最早亦源自日本判例法。在日本,“滥用专利权”是专利侵权抗辩的重要依据,如2000 年的Kilby 专利纠纷案,日本最高法院依据“权利滥用理论”,创造性的做出了由法院直接审查专利有效性的判例,日本最高法院认为,除意想不到的特殊情况外,若专利存在明显无效理由,当该专利的专利权人提起侵权诉讼主张赔偿时,因其滥用专利权法院应不予支持其诉求。国内学界有人认为,上述理论在国内法律体系内亦有渊源和依据,即在《宪法》第51条以及《民法通则》第5条规定内容之中,如果将之应用于专利法律领域,就会得出这样的结论:如果支持某一单位或自然人利用专利的形式,对社会公共技术予以垄断,实际上就会对公众的合法利益造成损害,缺乏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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