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玉成刑事辩护团队律师

  • 执业资质:1310119**********

  • 执业机构:安徽润天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张某某被控行贿、受贿案辩护词

发布者:单玉成刑事辩护团队律师|时间:2019年07月03日|分类:刑事辩护 |436人看过


  审判长、审判员:

  安徽润天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张某某近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参与本案的二审诉讼活动。为切实履行职责,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现根据本案证据及法律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张某某的行为不符合受贿罪的法定要件,其行为只能构成行贿罪。

  (一)孙某给予张某某财物是要求张某某帮其请托他人办理房屋总产权证,与张某某本职的测绘工作无关。

  张某某在房管局测绘部门工作,职权限于房屋测绘,而孙某先后给予张某某40万元,目的是让张某某请托他人帮助其办理相关房屋的总产权证,并非要求张某某在测绘方面给其提供帮助。

  对此,辩护人的理由是:

  (1)孙某的证言表述的十分清楚;

  (2)孙某每一次交付张某某财物要求其帮助申办总产权证时,相关房屋的测绘工作早已完成,时间上也表明两者之间显然不具有因果关系。

  (3)测绘环节不能给孙某带来任何利益,孙某当然不会为此给予张某某巨额财物。

  因此,本案应当明确认定孙某给予张某某财物与张某某本身的职权无关。

  (二)张某某请托他人办理房屋总产权证采用的是贿赂手段,并非利用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

  由于办理房屋总产权证并不是张某某的职权范围,仍然需要请托他人,张某某为了完成孙某的请托并坐收渔利,对本单位其他部门的人员采用了贿赂的手段,先后给予他人2.9万元的贿赂,最终完成了孙某相应的请托事项。

  虽然张某某与办理总产权证的相关人员在工作上均隶属于市房管局,但相互之间并不具有管理、制约的关系,张某某并未因职权或者地位而形成请托他们的便利条件。相反,相关人员均是收受了张某某给予的贿赂而办理了相关事项,“行贿”、“办事”两者之间具有明确的因果关系,足以表明他们并不是基于张某某职务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而给予帮助。

  (三)张某某的行为不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受贿条件。

  公诉人强调,张某某与被利用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在职务上虽然没有隶属、制约关系,但利用了本人职权或者地位产生的影响和一定的工作联系,即单位内不同工作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的关系,由此认定张某某构成受贿。这一理由空洞、抽象,是十分牵强的。

  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所规定的:“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必定要是切实的便利条件,以导致对其他国家人员产生影响、制约,仅仅是熟悉或者有一定的工作联系不能理解为便利条件,否则这一情况将被推广至同一行政区域的国家工作人员并最终无限扩大,泛化了这种可以导致刑罚的利害关系,不利于罪刑法定原则的落实。

  (四)张某某的行为只能认定为行贿2.9万元,其余所收款项属于不当得利。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的规定,张某某为帮助孙某办理总产权证而给予相关国家工作人员2.9万元的行为构成行贿罪,其本人获取孙某的37.1万元属于不当得利应当予以追缴,但不能构成犯罪。

  二、张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一审判决未予认可,属于认定事实疏漏、适用法律错误。

  (一)张某某主动向纪委交待了自己的全部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成立自首。

  市纪委对张某某进行调查初期,张某某便主动、全面地供述了自己收受孙某财物为其办理相关楼房总产权证的行为,且是全面、彻底供述。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的规定,应当认定张某某具有自首情节。

  (二)张某某供述存在反复不影响自首情节的成立。

  虽然张某某在检察机关侦办本案期间因情绪波动而改变过自己的供述,但经辩护律师及侦查人员的教育,又能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的规定,应当认定张某某系自首。

  (三)一审判决否认张某某构成自首,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均有错误。

  一审判决仅以张某某在检察机关侦办初期未能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为由,否认张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没有查明张某某在接受纪委调查期间主动供述自己违法犯罪行为的事实、也没有评价张某某在检察机关及时纠正认罪态度的事实,显然属于认定事实疏漏。同时,该判决显然也没有正确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所述,人民法院应认定张某某的行为只构成行贿罪且具有自首情节,对张某某正确定罪量刑。

  以上意见请合议庭充分考虑

  辩护人:安徽润天律师事务所

  单玉成律师

  二0一四年八月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