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超律师

  • 执业资质:1320120**********

  • 执业机构:江苏苏泸(南京)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继承离婚刑事辩护公司法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合同诈骗罪从轻

发布者:姜超律师|时间:2016年12月02日|分类:合同纠纷 |406人看过

案情介绍】

201548日至419日,韩某、唐某、严某、李某通过网络联系到姜某、向某等人进行租车诈骗,后以姜某、向某等人名义在浙江省内各租车,并由韩某、严某、唐某联系将车辆以抵押方式卖给他人。其中韩某、严某、唐某先后骗租车辆3次,车辆合计价值人民币45万元,姜某参与骗车一次,车辆价值人民币14.3万元,向某参与骗租车辆2次车辆合计价值30.6万元,李某参与骗租车辆2次,车辆价值27.5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韩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构成合同诈骗罪。

【辩护观点】

姜超律师接受委托后,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1、严某在本案中指控的第一起合同诈骗事实中,事前并不知道车辆系租来的,其后来帮助联系买家,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2严某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较小,应认定为从犯。

3、严某是初犯,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有悔改表现;

4、涉案第三辆车已经被追回,对其应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严某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严某犯合同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严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严某辩护人提出的从轻处罚辩护意见有理,予以采纳。根据全案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严某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决定对严某从轻处罚。判决如下:

严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