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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中关于利息的约定及如何处理问题

发布者:姜超律师|时间:2016年08月30日|分类:债权债务 |522人看过

民间借贷中,关于利息的10个实用问答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利息包括约定借期内利息和逾期利息。

一、我国民间借贷的利息是如何规定的?超过最高利率标准如何处理?

我国民间借贷的年利率以24%36%为分界点,将利率分为三个区域,司法保护区、自然债务区、无效区,构成民间借贷利息的“两线三区”。

1、司法保护区:即借款年利率不超过24%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自然债务区:即年利率24%36%的区域。在此区域内,借款人未支付利息的,则可以不用支付;但借款人支付利息后想要回来,是不可以的。

3无效区:即年利超过36%的区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对于双方没有约定利息的,能否主张借款期间利息?

是不可以主张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的,出借人主张利息,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三、对于双方没有约定利息,能否主张逾期还款之后的利息?

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以上解答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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