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吕月月)工作期间遭受人身损害,保险公司却拒赔雇主投保的雇主责任险,雇员该如何维权?近日,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责任险纠纷案件。
周某在工作时不慎受伤,经医院诊断为开放性唇部损伤、牙体缺损,住院9天支出医疗费共计19142元。周某所在某人力资源公司已投保雇主责任险,事故发生后,公司及时向保险公司申报,但保险公司以周建未在保险期限内出险为由拒绝赔偿。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周某将保险公司诉至海勃湾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其支付雇主责任险赔偿金25649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保险公司与第三人某人力资源公司之间成立了合法有效的保险合同关系,原告系第三人的雇员,根据《雇主责任保险条款》规定,保险期内,被保险人的雇员认定为工伤,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由于第三人怠于行使权利,原告有权就应赔偿部分直接向被告请求赔偿。
关于保险期间,被告辩称,第三人变更雇员名单的时间为2024年5月8日,晚于事故发生的2024年1月19日,其不承担赔偿责任。但第三人投保的雇主责任险的附加险种为非列明承保附加险,该附加险条款载明投保人在投保时不提供雇员名单,只提供雇员总人数和对应的各工种人数,故第三人提供名单的时间与本案赔偿责任无关,被告的抗辩理由法院不予采信。
关于赔偿金额,原告提供的票据显示花费医疗费19142元,保单约定每次事故医疗费用绝对免赔100元后按90%赔付,即17138元(19042×90%)。误工费法院酌定误工期为38日,即3300元(33×100),以上费用合计20438元。
最终,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向原告周某支付保险理赔金20438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