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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间达成的赡养协议,能免除赡养义务吗?

作者:袁伟民律师时间:2026年08月04日分类:婚姻家庭案件浏览:15次举报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刘珍 李清连

 

  子女分家时约定“各赡养一位老人”,可当其中一位老人离世后,另一位在世老人的赡养问题,常常引发家庭矛盾。这种“分养父母”的内部约定,法律是否认可?2026年6月,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么一起赡养费纠纷。


  钟某与丈夫林某婚后育有四名子女。1980年,次子林某贰与长兄林某壹经家庭内部协商分户,约定父亲林某由林某贰负责赡养至终老,母亲钟某由林某壹负责赡养至终老。2000年,林某去世。如今,钟某年近百岁,生活无法自理,除每月领取300余元老年补贴,无其他收入来源,日常主要由长子林某壹照料,三子林某叁定期支付赡养费,女儿林某肆时常探望照料。次子与钟某因家庭矛盾往来较少,也未承担钟某的赡养费用。因此,钟某将次子诉至武平法院,要求其承担钟某六十岁至终老的赡养义务。


  法院审理认为,尊重和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亦是每个子女应尽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且支付赡养费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家庭内部分家协议而豁免,即使分家协议约定钟某由林某壹负责赡养,该协议也并不当然免除林某贰作为子女的赡养义务。钟某年迈体弱且身患疾病,缺乏劳动能力,林某贰作为钟某的次子,本应履行对钟某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但其与钟某无经常性往来,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支付钟某的赡养费,应当在其能力范围内履行赡养义务。


  根据当地经济水平,林某贰自身属于需要被赡养的老人,钟某此前的被赡养情况和今后的实际需求,参照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武平法院判决林某贰补付此前欠付的赡养费1万元,并自2026年4月起按每月300元的标准支付钟某的赡养费,直至钟某终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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