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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擅自闯入高速殒命,高速公路管理者是否担责?

作者:袁伟民律师时间:2026年08月05日分类:交通事故浏览:12次举报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沈世林 崔新

 

  高速公路是专供机动车通行的高度危险封闭区域,禁止行人驶入,行人违规闯入引发伤亡后,高速管理方的担责问题备受争议。近日,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高速侵权责任纠纷案,明确高速管理者履职边界与行人自甘危险行为的责任承担规则,传递“权责对等、风险自负”的法治理念。


  2024年2月,唐某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行经沈海高速路段,于行车第三车道与行人李某某发生碰撞,造成李某某当场死亡。交管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划定李某某承担本起道路交通事故主要责任,机动车驾驶人唐某某承担次要责任。事故处置阶段,李某某六名子女作为法定赔偿权利人,已从车辆承保保险公司处获赔对应事故损失。另查明,李某某已82岁高龄且患有器质性精神障碍。


  随后,李某某六名子女认为,涉案路段管护单位江苏某公路管理公司未尽道路安全管理职责,路段防护设施存在管理疏漏、日常管护履职缺位,案涉死亡损害后果与被告管理瑕疵存在因果关系,理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遂向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请判令该公路管理公司赔付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3万余元。


  灌云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发高速公路全线布设隔离护栏、防护网双重实体隔离屏障,道路沿线按规范间距布设安全警示标牌,从物理阻隔、风险提示两个维度完成标准化安全防控布设。结合被告提交的常态化道路巡查台账、设施检修记录等证据,足以证实管理人持续落实日常管护工作,已依法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履行风险警示法定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高度危险区域侵权责任相关规定,未经许可擅自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遭受人身、财产损害,管理人举证证实已落实完备安全举措、充分履行警示义务的,可依法减轻或免除自身侵权责任。事故发生时,李某某已82岁高龄且患有器质性精神障碍,六原告作为其近亲属,未尽妥善照看、规劝管束义务,放任李某某违规闯入高速公路行车区域,系本次损害结果发生的根本原因。案涉公路管理单位履职行为合规合法,不存在侵权过错,无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因此,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驳回六名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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