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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被丈夫殴打提起离婚诉讼 法院:实施家暴方应少分共有房屋份额

作者:袁伟民律师时间:2026年05月09日分类:婚姻家庭浏览:4次举报

女方被丈夫殴打提起离婚诉讼 法院:实施家暴方应少分共有房屋份额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向晓阳 汪建民

 

  婚姻本该是温暖的港湾,夫妻之间理应相互尊重、彼此呵护。本案中家庭暴力却让美好婚姻沦为痛苦的深渊。近日,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福田河人民法庭切实践行“如我在诉”和矛盾纠纷“到我为止”的司法理念,主动运用“法答网”和“类案检索”,连续突破“刑民交织”程序性障碍和房屋分割实体性障碍,既令本案纠纷得到实质性化解,又让施暴者付出了应有的代价。


  原告柳某(女方)与被告阳某(男方)于2000年务工相识,恋爱一年后,于2001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在柳某家庭居住生活,两子女现已成年。近些年,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阳某多次动手殴打柳某,导致原本和睦的家庭逐渐失去温情。2025年11月,阳某再次对柳某实施殴打,柳某无奈报警,经公安机关委托专业机构鉴定,柳某右侧第7-9肋骨折,L3、L4右侧横突骨折,评定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此次事件后,柳某决心结束这种痛苦的生活,遂提起离婚诉讼,坚决要求结束这段不幸的婚姻。


  经庭审查明:阳某因对柳某实施殴打行为,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拘留措施,目前其处于取保候审期间。阳某同意离婚,但要求柳某向其支付房屋分割款50万元。上述房屋属于未经产权登记的农村楼房,为双方婚后与柳某父母共同出资建造,建筑面积约300平方米。


  法官归纳本案两个争议焦点:一是阳某殴打柳某致其构成轻伤二级,即阳某的家暴行为已涉嫌故意伤害罪。此时,人民法院对于柳某提起的离婚诉讼,是否应认定家庭暴力,其离婚诉讼是否能先行审理?二是阳某婚后来到柳某家庭生活,婚后夫妻二人与柳某的父母共同出资建造的三层楼房一栋,至今未办理不动产权登记,阳某要求分割该房屋,房屋产权该如何处理?


  对于争议焦点一,法庭在民事案件审理中认定阳某实施殴打行为,已认定为家庭暴力,并且,阳某在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对自己的殴打行为不持异议,离婚亦是保护女方不再受侵害的手段,故本案认定家庭暴力无需以刑事案件结果为依据。法院在此基础上,认定阳某的殴打行为构成家庭暴力,导致双方当事人的夫妻感情破裂,快速审理其离婚诉请。


  对于争议焦点二,本案中,虽然柳某和阳某在离婚时没有取得案涉房屋的所有权,但阳某作为该大家庭的家庭成员,为建造房屋和家庭生活作出了贡献,其长期在该房屋内居住生活,在当地已经形成了较为稳定的社会关系,可以认定阳某对该房屋享有共同使用权。现阳某与柳某离婚,阳某离开该家庭,不再使用该房屋,应该得到经济补偿。


  依据民法典关于婚姻共同财产处置的相关规定,为一次性了结本案,在法官主导下,双方当事人同意房屋使用权总共作价60万元,按照四位家庭成员均分份额,阳某应分得补偿款15万元。但考虑到阳某在婚姻中存在实施家庭暴力的过错,依法应予少分,法院最终主持双方当事人达成了由柳某向阳某补偿房屋使用权损失12万元的调解协议,阳某自愿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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