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穷游北京,男子的“长城梦”缘何成为“铁窗泪”?

作者:袁伟民律师时间:2026年05月06日分类:刑事辩护浏览:0次举报

穷游北京,男子的“长城梦”缘何成为“铁窗泪”?

 来源:天平阳光客户端

 

  近日,一名年轻男子从外地赴北京旅游,因一时贪念,将路边未上锁的电动车骑走,作为代步工具前往长城,最终被警方抓获并面临刑事处罚,为自己“贪小便宜”的糊涂行为付出了沉重代价。


  基本案情


  张某此前在广东务工,2025年11月底工厂提前放假,通知员工春节后再复工。他回到老家待了一段时间后觉得百无聊赖,临时决定搭乘深夜航班前往北京游玩。次日清晨5点多,张某抵达北京。在一家早餐店吃完卤煮后,张某打开手机查询前往八达岭长城的交通方式,发现最便宜的拼车也要70多元。由于随身携带的现金不多,向姐姐微信求助的借款还未到账,可他又实在很想去长城,便绞尽脑汁琢磨着如何省下这笔交通费。


  巧合的是,张某走出早餐店后,发现门口停着一辆未上锁的电动自行车,车钥匙还插在上面。他询问早餐店老板后,得知车辆并非老板所有。张某一心想着去长城的打车费太贵,便鬼使神差地骑上电动车,按照导航往八达岭方向驶去。


  骑了约20公里后,张某实在抵挡不住冬日的寒冷,恰好前方有个公交车站,便将电动车停在车站附近,转乘公交车继续前往长城。


  另一边,电动车车主早晨准备骑车上班时,发现车辆丢失,第一时间报了警。警方通过缜密调查,迅速锁定了车辆位置和行驶轨迹,很快将张某抓获归案。


  经专业机构鉴定,被盗电动自行车价值3100元,已达到我国刑法规定的盗窃罪入罪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image.png


  经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张某骑走他人未上锁的电动自行车,该电动自行车的车主虽暂时离开,但车辆停放于路边公共区域,路边停放通常仍视为他人占有状态。因此,张某将车骑走的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占有的财物,数额较大,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结合其所具有的累犯等情节,依法判处张某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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