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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重度残疾人共有的房产,共有人能否要求分割共有物?

发布者:姚志明律师 时间:2022年10月09日 32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与重度残疾人共有的房产,共有人能否要求分割共有物?

作者/姚志明律师


【案情简介】

王某通过继承的方式与父亲王某大共同取得了北京市朝阳区某小区的房产按份共有权,王某与王某大各自占有涉案房产百分之五十的份额。虽然涉案房产由王某及王某大按份共有,但王某大仗着自己是王某的父亲,且王某大因为患有青光眼,几乎处于失明状态,加上当事人双方是父女关系,王某大长期占有并使用涉案房屋,不允许王某居住使用,试图通过长期实际占有的方式达到控制房屋,并最终将整套房产给自己的儿子王某小的目的。

【裁决结果】

判决涉案房产归王某所有,王某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支付王某大经济补偿金240余万元,王某大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应当将涉案房屋腾空。

【律师解读】

实践中,因为遗产继承、离婚等原因经常会出现房产按份共有的情形。由于房产不是普通物品,虽然可以分成若干份,但分割后一般情况下很难共同使用。此时共有人可以请求法院对共有物进行分割。具体分割方式可以是部分共有人购买其他共有人份额,也可以将共有物拍卖、变卖后分割所得价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


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就本案而言,王某通过遗产方式获得涉案房产一半的份额,依法享有分割涉案房产的权利,但王某真正决定起诉时还是十分犹豫,因为被告是自己的亲生父亲,且其身体严重残疾。王某担心自己的起诉会有道德风险。不过,由于自己的父亲王某大的做法确实很过分,王某将自己的物品放在涉案房屋都有困难,王某大甚至怂恿自己的儿子王某小将王某打伤,并反而报警说王某打伤了儿子王


某小,试图通过让王某涉嫌故意伤害犯罪的方式让王某无法实际使用及拥有涉案房产,好在最终警察相信了王某的话,没有对王某采取任何强制处罚。

接手本案后,代理人认为:(1)涉案房产一直处于共有状态,不仅不会缓和双方的矛盾,反而会加剧双方的矛盾,有分割的必要;


(2)分割共有房产会让王某和王某大各自获得200多万元款项,虽然王某大身体残疾,但该笔款项能明显改善其生活状况,且王某大还有其他住处,处置涉案房产不至于让王某大无处居住,有分割的可能;

(3)王某本人拥有涉案房产二分之一的份额,且王某经济实力可以,完全有能力通过购买份额的方式得到整套房产后自行处置,王某大获得相应对价的房款。得到房款后王某大无权也没有必要居住在涉案房产中,有具体的分割方案。

起诉后,案件如代理人分析的一样,涉案房产经评估后,法院判决王某取得房产所有权,同时支付王某大相应对价的房屋折价款。法院判决时还细致的考虑到王某大存在不配合腾房的可能,因此判决王某大需要先腾房,王某之后才有支付房屋折价补偿款的义务。法院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现已执行完毕。

据代理人了解,由于没有涉案房产的牵绊,双方关系甚至比诉讼前更融洽一些,王某每月还会固定给王某大一定数额的赡养费,本


案甚至起到了缓和家庭矛盾、和谐社会的作用。



中共党员,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股权高级合伙人,盈科北京监事会委员,自2006年年底执业至今已16年。2016年至2019...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朝阳区
  • 执业单位: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78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公司法、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