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志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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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朝阳区高级合伙人律师执业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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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猥亵被拘留,最终酌定不起诉!

发布者:姚志明律师 时间:2022年09月02日 383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受害人黄某是犯罪嫌疑人王某看房时认识的,黄某是某房产中介公司员工。两人互加好友后,一直通过微信聊天,聊天内容包括各自的情感生活,王某对黄某十分有好感,双方就一直保持联系。2021年2月2日晚7点,黄某说自己手里有两套房源,邀请王某去看房。两人在看第二套房子过程中,黄某一直催促王某希望其今天可以把房子定下来,并采取拉胳膊、撒娇的方式,王某把持不住,将黄某压倒在沙发上,并触摸黄某身体,后发现黄某挣扎,王某立即停止该行为并道歉。一小时后,黄某报警称自己被强制猥亵。2021年2月3日,王某被传唤至派出所问话,2021年2月4日,王某被羁押至南京市某看守所, 2021年3月29日,王某被办案机关移送审查起诉,2021年4月24日姚志明律师接受王某家属委托,担任王某审查起诉和一审诉讼代理人。

案件结果:

人民检察院基本完全采纳了姚志明律师的法律意见,于2021年8月7日作出了不起诉决定书。

律师思路:

虽然王某在房屋中介人员带领看房的过程中实施了强制猥亵、侮辱女性中介人员的行为,且其行为已经符合强制猥亵、侮辱罪的构成要件,但王某在实施犯罪及犯罪后也存在以下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具体如下:

  1. 1.王某在可以继续事实犯罪行为的情形下及时终止了犯罪行为。王某在发现黄某在轻声哭泣时,就立即停止了犯罪,而且房间只有王某和黄某,王某完全有能力继续实施犯罪行为,但王某在有能力继续实施的情形下,自行终止了犯罪行为,表明王某并没有强迫黄某的主观意识。

  2. 2.王某的犯罪行为没有给害人造成严重后果。王某虽然有亲吻、抚摸的行为,但仅仅是隔着衣物,王某并未脱去黄某衣物,也未将手伸进黄某衣内,而且王某实施犯罪时间较短,只有不到一分钟时间,在发现黄某并不愿意时,立即停止了自己的行为,表明王某犯罪情节较轻。

  3. 3.王某实施犯罪行为后,当时立刻就向被害人认错,并当面表示道歉。

  4. 4.王某之所以实施犯罪行为,是误认为被害人对其有好感。王某与黄某在此之前有过10天左右的沟通交流过程,相互之间有微信往来,相互谈论过各自的情感生活,黄某还向王某发过“我很浪”这样比较暧昧的微信,在邀请王某看房时还发送过“今天只看房,不能做别的”,以上都让王某认为黄某可能对自己也有好感。所以王某才产生了这种想要亲吻、抚摸的行为。

  5. 5.王某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并赔偿了被害人损失4万元。案件发生后,王某家属与黄某达成了和解协议,黄某也谅解了王某的行为,并明确表示不追究王某的刑事责任。

  6. 6.王某系初犯、偶犯。

综上,王某系初犯、偶犯,没有造成严重的犯罪后果,又自行终止了犯罪行为,并真诚向被害人悔罪,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犯罪情节轻微,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和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对王某酌定不起诉。


中共党员,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股权高级合伙人,盈科北京监事会委员,自2006年年底执业至今已16年。2016年至2019...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朝阳区
  • 执业单位: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78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公司法、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