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库】
裁判规则要旨,权威解读最新法律法规,详细解析热点疑难问题,定期发布两高指导案例
【版权声明】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
案例:诈骗案
被告人认罪认罚获从宽处罚后,又以主要犯罪事实不成立为由提出上诉,检察机关据此提出抗诉的,二审法院应如何处理
入库编号:2026-02-1-222-001 / 刑事 / 诈骗罪 / 某地中级人民法院 / 2024.10.24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6.04.21
关键词:刑事 诈骗罪 认罪认罚从宽 反悔 提出上诉 提出抗诉 取消从宽处罚
裁判要旨
被告人认罪认罚案件中,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作出判决后,被告人否认主要犯罪事实并提出上诉,检察机关据此提出抗诉的,二审法院应当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对案件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定罪量刑、上诉理由、抗诉意见、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合法性等进行全面审查,充分保障被告人的上诉权,区分不同情形依法作出裁判。经审查,一审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所认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因被告人认罪认罚后又否认主要犯罪事实并提出上诉,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事实基础丧失,致使原审判决从宽量刑明显不当的,应当结合抗诉意见,依法消除被告人因认罪认罚获得的从宽处罚。
基本案情
2023年4月,被告人伙同他人在外地注册成立公司,通过网络平台搜集个体工商户信息,冒充政府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欺骗多名个体工商户支付工商年报补审费用,诈骗金额达82万余元。同年11月被告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一审阶段,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一审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以主要犯罪事实不成立为由上诉;检察院随之抗诉,认为被告人享受认罪认罚从宽后反悔、否认主要犯罪事实上诉,应当撤销其从宽量刑。二审法院审理后,撤销一审量刑部分,改判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裁判理由
本案争议焦点:二审是否应当取消被告人认罪认罚带来的从宽量刑。
《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1〕1号)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刑诉法第十五条的“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认罚”,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愿意接受处罚。据此,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前提是被告人自愿如实认罪、真诚悔罪认罚。不认罪认罚或者认罪认罚后反悔的,不再适用该从宽制度。
被告人认罪认罚案件,一审采纳量刑建议下判后,被告人否认主要犯罪事实上诉,检察院抗诉的,二审法院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全面核查事实、法律、量刑、上诉及抗诉意见、认罪认罚自愿性合法性,保障上诉权,分情况裁判:一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查清后改判或发回重审;若一审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罪准确、程序合法,但被告人认罪认罚后否认核心事实上诉,从宽适用基础灭失,原判决从宽量刑明显不当,则可结合抗诉意见,取消认罪认罚带来的从宽处罚。
本案中,在案证据证实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骗取他人财物,涉案金额82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构成诈骗罪。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应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幅度内量刑。一审基于认罪认罚情节采纳量刑建议,判处十年三个月。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无新事实、新证据,反悔上诉,否认主要犯罪事实。二审经全面审查,本案诈骗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程序合法;被告人认罪认罚后否认核心事实上诉,认罪认罚适用基础不复存在,采纳抗诉意见,撤销一审从宽量刑。综合全案情节,二审改判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1〕1号)第347条
一审:某地基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2024年7月24日)
二审:某地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2024年10月24日)
王可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