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可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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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库案例:认罪认罚获从宽处罚后又以主要犯罪事实不成立为由上诉察机关据抗诉如何处理

作者:王可红律师时间:2026年09月15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9次举报
2026-09-15

【刑事法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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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诈骗案

被告人认罪认罚获从宽处罚后,又以主要犯罪事实不成立为由提出上诉,检察机关据此提出抗诉的,二审法院应如何处理

入库编号:2026-02-1-222-001 / 刑事 / 诈骗罪 / 某地中级人民法院 / 2024.10.24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6.04.21

关键词:刑事 诈骗罪 认罪认罚从宽 反悔 提出上诉 提出抗诉 取消从宽处罚

裁判要旨

被告人认罪认罚案件中,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作出判决后,被告人否认主要犯罪事实并提出上诉,检察机关据此提出抗诉的,二审法院应当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对案件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定罪量刑、上诉理由、抗诉意见、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合法性等进行全面审查,充分保障被告人的上诉权,区分不同情形依法作出裁判。经审查,一审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所认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因被告人认罪认罚后又否认主要犯罪事实并提出上诉,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事实基础丧失,致使原审判决从宽量刑明显不当的,应当结合抗诉意见,依法消除被告人因认罪认罚获得的从宽处罚。

基本案情

2023年4月,被告人伙同他人在外地注册成立公司,通过网络平台搜集个体工商户信息,冒充政府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欺骗多名个体工商户支付工商年报补审费用,诈骗金额达82万余元。同年11月被告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一审阶段,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一审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以主要犯罪事实不成立为由上诉;检察院随之抗诉,认为被告人享受认罪认罚从宽后反悔、否认主要犯罪事实上诉,应当撤销其从宽量刑。二审法院审理后,撤销一审量刑部分,改判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裁判理由

本案争议焦点:二审是否应当取消被告人认罪认罚带来的从宽量刑。

《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1〕1号)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刑诉法第十五条的“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认罚”,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愿意接受处罚。据此,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前提是被告人自愿如实认罪、真诚悔罪认罚。不认罪认罚或者认罪认罚后反悔的,不再适用该从宽制度。

被告人认罪认罚案件,一审采纳量刑建议下判后,被告人否认主要犯罪事实上诉,检察院抗诉的,二审法院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全面核查事实、法律、量刑、上诉及抗诉意见、认罪认罚自愿性合法性,保障上诉权,分情况裁判:一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查清后改判或发回重审;若一审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罪准确、程序合法,但被告人认罪认罚后否认核心事实上诉,从宽适用基础灭失,原判决从宽量刑明显不当,则可结合抗诉意见,取消认罪认罚带来的从宽处罚。

本案中,在案证据证实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骗取他人财物,涉案金额82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构成诈骗罪。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应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幅度内量刑。一审基于认罪认罚情节采纳量刑建议,判处十年三个月。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无新事实、新证据,反悔上诉,否认主要犯罪事实。二审经全面审查,本案诈骗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程序合法;被告人认罪认罚后否认核心事实上诉,认罪认罚适用基础不复存在,采纳抗诉意见,撤销一审从宽量刑。综合全案情节,二审改判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1〕1号)第347条

一审:某地基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2024年7月24日)

二审:某地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2024年10月24日)

一、基础身份信息1.2005年法学专业毕业,毕业后就从事法律方面工作,至今已近21年。执业机构: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全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徐汇区
  • 执业单位: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97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继承、拆迁安置、工程建筑、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
1310120********97 刑事辩护、继承、拆迁安置、工程建筑、婚姻家庭、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