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基本案情
2018年11月,患者苗XX“头晕2天”为主诉入XX医院治疗。住院过程中,患者诉XXXX年因外伤在XXX医院行手术治疗,遗留双眼失明,因在外受歧视,希望我院能出具双眼失明的诊断证明,要求去眼科会诊,但拒绝完善相关检查,眼科会诊后初步诊断:1.双眼青光眼术后;2......。2018年12月,患者出院。
二、原告诉请
2018年,苗XX以XX医院为被告诉至某区法院,要求赔偿近万元。
三、开庭情况
2019年,某区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庭审过程中,代理律师当庭提出如下意见:(1)被告对原告苗XX的诊断正确,采取的诊疗措施符合患者病情和医疗原则,患者目前状况自身疾病发展所致,与被告的诊疗行为无关。(2)本案不存在原告所述“歧视残疾人,态度蛮横”的情况,原告所称情况无任何事实依据。(3)本案系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涉及医疗专业技术,应当进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分清责任;然而原告诉中未能申请医疗过错司法鉴定,提交的证据也不能证明我院存在医疗过错之处,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故要求我院承担赔偿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四、案件结果
2019年,某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原告苗XX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