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基本案情
2017年7月,患者李某某以“停经xxx天,发现xx侧附件非均质包块1天”为主诉入某医院处治疗,初步诊断:异位妊娠可能性大,同时不排除宫内孕可能,结合彩超及血HCG值即使为宫内孕,也可能为不良妊娠,与患者及家属沟通,患者要求行腹腔镜探查 +保留宫侧输卵管,并告知患者包块较小,有找不到包块的可能,如术中不支持异位妊娠,可术中行刮宫术明确诊断,同时将相关风险告知家属,家属表示理解并签字。
此后患者在全麻下“腹腔镜探查+卵巢内容物清除术+直肠脂肪垂增生物电切术+清宫术”,术中探查:子宫正常大小,略为饱满,左侧附件外观未见明显异常,右侧输卵管外观正常,右侧卵巢增大,内有囊肿,呈紫蓝色。术后病理回示:1、(卵巢异位妊娠?)黄体囊肿伴出血,2、(宫腔内容物)镜见胎盘绒毛及滋养叶细胞,请结合临床,3、(职场脂肪壁增生物)符合脂肪坏死、脂肪内芽肿形成。后诊断:1、卵巢异位妊娠?2、宫内早孕?3、直肠脂肪垂赘生物。2017年7月,患者出院,出院诊断:1、卵巢黄体囊肿;2、直肠脂肪壁脂质肉芽肿;3、宫内早孕。
二、原告诉请
2017年9月,李某某以某医院为被告诉至某人民法院,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3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三、开庭情况
2018年5月,某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庭审过程中,代理律师当庭提出如下意见:(1)我院对李某某的诊断正确,采取的诊疗措施符合患者病情和医疗原则,患者目前情况属自身疾病发展所致,与我院的诊疗行为无关。(2)本案因李某某的原因导致未能进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厘清责任,李某某也无证据证明我院存在医疗过错之处,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要求我院承担赔偿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四、案件结果
1、某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告现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且经本院释明,原告仍坚持要求撤回相应的司法鉴定,故原告的诉请,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2、2018年11月,代理律师收到某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诉讼请求。